内蒙古能源发电准大发电有限公司 2月20日二次专场交易公告
2022-02-20 来源: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2022-02-20


为引导煤炭市场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推动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请各交易方在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合理出价,自觉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内蒙古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准大发电有限公司2022年2月电煤采购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2年2月20日 10:30-11:00

二、交易资格

(一) 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及洗选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20万元。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然后煤炭生产企业优先、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确定;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

四、煤炭质量标准:


0220公告1

五、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0220公告2

六、合同价格的确认

(一)定价机制:委托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合同执行期内按周定价。2022年2月21日-27日为第一周,以后每周以此类推。

(二)合同价格=基础价+浮动价。基础价为成交价,浮动价=(每周鄂尔多斯混煤价格指数(OSPI)中“规格品混煤4200坑口价格”)-(第一周鄂尔多斯混煤价格指数(OSPI)中“规格品混煤4200坑口价格”)。

(三)如指数停发,按最近的上一期指数结算。

(四)合同执行期最后一周若不满7天,如有指数,则按当期指数结算,如无指数,则按上一期指数结算。

(五)双方以“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周价格。

七、数量、质量确认

(一)数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过磅数量为准;拉运车辆到厂需车车核对出矿磅单,否则拒收。

(二)质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化验结果为准。

(三)运输方式及要求:汽车运输,拉运车辆要求全部为自卸车。

八、质量价格调整

(一)采购1-4000千卡/千克(鄂尔多斯原煤)煤种:购方月度结算期内结果加权平均数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1)如Qnet,ar≥4000千卡/千克,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增加(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如3800千卡/千克≤Qnet,ar<40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3)如3700千卡/千克≤Qnet,ar<38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2.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如3600千卡/千克≤Qnet,ar<3700千卡/千克, 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5.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5)如化验单批次Qnet,ar<36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7.0倍(最终结算单价≥0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 硫分考核条款:

(1)如1.2%<(St,d)≤1.3%,以1.2%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2元/吨;

(2)如1.3%<(St,d)≤1.4%,以1.3%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4元/吨;  

(3)如化验单批次(St,d)>1.4%, 拒绝入厂,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以1.4%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6元/吨;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上述质量指标中,如灰分(Aad)+全水分(Mar)>52%,按加权百分比扣吨,扣吨方法: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其中将扣吨部分,结算时从实际进煤量中减去。

(二)执行单批次处罚的,各项指标不参与结算周期加权平均。

九、合同兑现率考核

按合同执行期进行统计,如出现跨期结算的,前期兑现率可暂估,合同期满后按实际完成兑现率调整。(内蒙古能源集团月度财务结算时间:本月月末前6天零点--下月月末前6天零点)                                                                    

(一)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结算总价=每周结算金额之和-8元×合同期进煤量。

(二)合同兑现率40%-60%(不含60%)的,合同结算总价=每周结算金额之和-10元×合同期进煤量。

(三)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结算总价=每周结算金额之和-15元×合同期进煤量。

(四)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购方沟通,在购方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供煤量。

(五)如果确因购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六)合同履约期内,若供煤单位连续三日(除不可抗力)无法按照日计划量的80%进行均衡供煤,准大发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七)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销方承担。

十、货款结算与支付

(一)按照来煤量进行结算,按周制定合同单价,结算期内所有考核指标按照加权平均值确定最终结算单价。

(二)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购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如购方支付逾期,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财务费用。

(三)购方视资金情况,可在合同期内进行预结算。

十一、履约处理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申请出金,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二)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非购方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当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50%,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三)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50%以上(含5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准大发电有限公司及内蒙古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四)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顺延量执行价格执行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则价格执行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五)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按报价队列依次增补,增补单位执行价若与放弃合同单位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放弃方按增补数量弥补增补一方。

(六)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十二、交易规则及内容:参见《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三、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22年2月21日0:00起执行,至2022年3月10日24:00止。

2022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交易指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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