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发电杭锦发电有限公司 11月7日二次专场交易公告
2022-11-07 来源: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2022-11-07

为引导煤炭市场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推动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请各交易方在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合理出价,自觉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杭锦发电有限公司电煤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2年11月7日 10:30-11:00

二、交易资格

(一) 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及洗选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20万元。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煤炭生产企业优先、最后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交易商。

四、煤炭质量标准

五、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六、数量、质量确认

(一)数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过磅数量为准;拉运车辆到厂需车车核对出矿磅单,否则拒收。

(二)质量确认:以购方化验结果为准。

(三)运输方式及要求:汽车运输,拉运车辆要求全部为自卸车。(自卸车辆不允许使用俩节带挂车)。

(四)煤质要求:

1、如发现入厂煤中外水明显过大,造成输煤系统堵塞,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停煤整顿。

2、混煤中不允许参杂铁器、垃圾等杂物;如有发现经双方确认后,当天煤量进行扣吨处理,严重者不予结算。

3、混煤中煤泥含量不超过25%。

4、如煤泥含量从直观判断超过25%以上或比例较大,造成输煤系统堵塞或情节严重导致机组限负荷,立即停煤整顿。

七、质价条款

(一)采购1-3300千卡/千克(混煤)煤种:购方以一个结算周期(一个自然月)按入厂煤化验结果加权平均数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热值单卡价=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元/吨)],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1)如Qnet,ar >3300千卡/千克,以33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增加热值单卡价(*.***元/吨)。

(2)如3200千卡/千克≤Qnet,ar<3300千卡/千克,以33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热值单卡价(*.***元/吨);

(3)如3100千卡/千克≤Qnet,ar<3200千卡/千克,以33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热值单卡价的1.5倍(*.***元/吨);

(4)如3000千卡/千克≤Qnet,ar<3100千卡/千克,以33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热值单卡价的2倍(*.***元/吨);

(5)如化验单批次Qnet,ar<3000千卡/千克,以33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热值单卡价的3倍(*.***元/吨);

2.硫分考核条款:

(1)如1.50%<(St,d)≤1.60%,以1.50%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2元/吨;

(2)如1.60%<(St,d)≤1.70%,以1.60%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4元/吨;

(3)如化验单批次(St,d)>1.70%, 以1.70%为基准,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 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6元/吨;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上述质量指标中,如灰分(Aad)>38%、全水分(Mar)>26%,均按加权百分比扣吨,扣吨方法: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其中将扣吨部分,结算时从实际进煤量中减去。如单日进煤化验(Aad)>50%,当日进煤量不予结算。

(二)如考核后煤价出现负数时,煤价按0元/吨结算。

(三)执行单批次处罚的,各项指标不参与结算周期加权平均。

八、合同兑现率考核   

按合同执行期进行统计,如出现跨期结算的,前期兑现率可暂估,合同期满后按实际完成兑现率调整。

(一)合同兑现率70%-90%(不含9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二)合同兑现率50%-70%(不含7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2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三)合同兑现率低于50%(不含5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3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四)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购方沟通,在购方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供煤量。

(五)如果确因购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9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六)合同履约期内,若供煤单位连续三日无法按照日计划量的90%进行供煤,杭锦发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七)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销方承担。

(八)为保证燃料供应,遇客观因素(如购方原因、政府行为、煤炭市场变化较大等)而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完成,可将合同期限顺延。各项考核指标继续有效执行。

九、货款结算与支付

(一)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购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如购方支付逾期,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财务费用。

十、履约处理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在交易平台申请出金,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二)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非购方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当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50%,按(成交量×9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三)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50%以上(含5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杭锦发电公司及内蒙古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四)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顺延量执行价格执行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则价格执行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五)竞价或摘牌成交后,成交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煤炭交易合同,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则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划转至杭锦发电有限公司相应账户。杭锦发电有限公司可按原竞价报价队列依次确定增补交易商,另行进行增补竞价或挂牌交易。增补交易成交价若与原交易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补交易成交数量全额弥补增补交易商。

(六)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划转至杭锦发电有限公司相应账户。杭锦发电有限公司可按原竞价报价队列依次确定增补交易商,另行进行增补竞价或挂牌交易,增补交易成交价若与原交易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补交易成交数量全额弥补增补交易商。如交易商违法,以司法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十一、交易规则及内容:参见《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十二、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22年11月8日0:00起执行,至2022年12月17日24:00止。

2022年11月7日


(责任编辑:交易指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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