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煤炭交易中心高度重视和保护会员企业商业信息安全,未经同意,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开交易信息(含专场交易信息),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为引导煤炭市场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推动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请各交易方在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合理出价,自觉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乌斯太热电厂2024年10月电煤采购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4年9月30日上午9:00-9:30。
二、交易资格
(一)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洗选企业、经销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标的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为采购1-4000(烟煤-混煤)为110万元。
三、成交规则
按照“低价成交,报价相同时按照报价时间顺序先报先得”的原则确定交易商。
四、煤炭质量标准
五、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六、委托价为一票到厂(站)含税价(含13%税)。
七、数量、质量确认
(一)数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交货地点过磅数量为准。
(二)质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化验结果为准。接卸过程中煤车内含有大块矸石、煤泥、铁器、垃圾、矸石等杂物或煤泥含量>10%,乌斯太热电厂将进行扣吨处理。个别车厢表面上矸石超过车厢面积3%,且粒度大于100mm以上,拍照取证后,即按煤中矸石超过30%计算,在此车来煤中扣除。煤质出现煤泥量大、少量矸石、杂物等与合同不符现象时,视情节轻重对该车辆下达5吨及以下的扣吨处理。发现上述情况严重者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的不予结算。接卸过程中煤内含有大块矸石,乌斯太热电厂将进行扣吨处理。煤矸石不得大于50mm,根据煤矸石数量和大小,扣1-5吨。目测来煤存在粒径直径大于200mm的矸石或石头每有1块扣10吨;目测来煤存在粒径直径大于100mm的矸石或石头,给予警告,每车扣2-3吨。如来煤出现上下、前后分层、夹芯等明显不一致情况,抽样指标与合同签定值存在差异,通过做对比分析样若判断是人为故意掺假,立即停煤整顿,按《乌斯太热电厂煤质异常的处理办法》严格执行。乌斯太热电厂不允许任何供煤单位来煤到厂配煤,因此对来煤进行人工车车采取抽查样(抽查过程全程录有视频),如抽查样指标<3500千卡/千克,当日批次已卸入煤场的所有燃煤不予结算。
(三)运输方式:火车运输或汽车运输,运输车辆入厂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即:在接卸过程中车辆上煤垛的牵引、推车,卸煤后的推车,车底清理,关闭马槽等)。
八、质量价格调整
(一)采购
1-4000千卡/千克煤种(烟煤-混煤):购方验收以一个结算周期或合同执行期入厂煤化验结果加权平均数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1)如Qnet,ar ≥委托基准发热量(4000)千卡/千克,以委托基准发热量(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增加(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1.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如3800千卡/千克≤Qnet,ar<40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1.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3)如3700千卡/千克≤Qnet,ar<38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2.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如化验单批次Qnet,ar<37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3.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注:每日来煤多个子样加权平均值为一个批次。
2. 硫分考核条款:
(1)2.0%<(St,d)≤2.2%,以2.0%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2元/吨。
(2)2.2%<(St,d)≤2.3%,以2.2%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4元/吨。
(3)2.3%<(St,d)≤2.4%,以2.3%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8元/吨;
(4)2.4%<(St,d)≤2.5%,以2.4%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1.6元/吨;
(5)2.5%<(St,d)≤2.6%,以2.5%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3.2元/吨;
(6)如化验单批次(St,d)>2.6%,以2.6%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5.0元/吨,并停煤整顿。
注:每日来煤多个子样加权平均值为一个批次。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上述质量指标中,如全水分(Mar)>20%,以20%为基准,考核{(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单价/实际进煤量}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如灰分(Aad)>38%,以38%为基准,考核{(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单价/实际进煤量}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挥发分考核条款:
如挥发分(Vdaf)<24%或>38%,停煤整顿;如化验单批次挥发分(Vdaf)<22%或>40%,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不予结算。
执行单批次考核的,各项指标不参与结算周期加权平均。
九、合同兑现率考核
按合同执行期进行统计,如出现跨期结算的,前期兑现率可暂估,合同期满后按实际完成兑现率调整。
(一)履约期限内,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80%,除按合同约定执行相关考核条款外,还将进行履约率考核,即按照“(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保证金,扣完为止。
(二)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兑现率80%。
(三)如果确因购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四)合同履约期内,按日计划3300吨以上进煤。若销方连续三日的日进煤量未到达3300吨及以上,购方将约谈销方;约谈后若销方连续三日日供煤仍未到达3300吨及以上,购方有权解除供煤合同,按照兑现率进行考核。
(五)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销方承担。
(六)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影响购方机组安全运行情况,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七)购销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提前三日书面通报对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不可抗力解除后,购销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十、货款支付
(一)合同执行期内按照来煤量、化验报告进行结算。
(二)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购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如购方支付逾期,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财务费用。
(三)购方视资金情况,可在合同期内进行预结算。
十一、履约处理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交易商可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申请出金,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二)销方完成成交量的80%以上(含8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销方申请,乌斯太热电厂审核后,退还相应保证金。
(三)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销方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
(四)成交后,成交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煤炭交易合同,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则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保证金并划转至乌斯太热电厂相应账户。
(五)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保证金并划转至乌斯太热电厂相应账户。如交易商违法,以司法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十二、交易服务费
按照《内蒙古能源集团交易专区实施方案》相关内容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交易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1‰)。
十三、交易规则及内容:参见《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十四、合同履约执行期
合同执行期从2024年10月9日起执行,至2024年10月23日止。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