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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及煤炭相关制品(以下统称“煤炭”)交易的各项行为,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制定的《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托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为交易会员提供煤炭交易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炭交易是指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线上挂牌、竞价等操作,开展合同签订及相关资金结算的业务行为。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信息发布、配对成交、合同签订及相关资金结算等业务。
第四条 若参与交易的相关机构或个人违反交易中心管理规定,或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暂停部分服务的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 相关名词和定义
第五条 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卖方或买方通过交易平台,将挂牌商品信息对外发布,由符合资格的对手方提出或双方协商一致接受该商品信息,按照“双方自愿”原则成交并通过交易中心签订合同的一种交易方式,包括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两种。
第六条 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卖方或买方通过交易平台,将竞价商品信息对外发布,由符合资格的对手方自主加价或减价,通过轮番出价的方式,规定时间内以“价格优先”为原则,在延时倒计时截止或竞价时间截止后以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成交,并通过交易中心签订合同的一种交易方式,包括竞买和竞卖两种。
第七条 煤炭的质量应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6号)等规定或标准。
第三章 交易时间、保证金及费用
第八条 开市、闭市时间以交易平台公布的时间为准。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调整开、闭市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九条 参与煤炭交易的交易会员在开展交易业务前,资金存管账户须有足额保证金。交易会员保证金在成交后继续冻结,未成交的交易会员保证金自动释放。保证金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第十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在煤炭交易合同签署后,交易中心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单位定额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参与煤炭交易的交易会员在开展交易业务前,资金存管账户须有足额资金以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在煤炭交易合同签署后由交易平台按照收费标准自动扣除;交易会员未成交的,不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建设维护的需要,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四章 挂牌交易流程
第十一条 挂牌方(卖方挂牌时挂牌方为卖方,买方挂牌时挂牌方为买方)提交挂牌申请。挂牌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商品数量、质量、价格(可选择是否一口价,若是,则摘牌方不可在线议价,若否,则摘牌方可在线议价)、结算途径、交货方式、交收时间、挂牌有效期和其他商品及合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可以对挂牌申请进行核验,如不符合要求,则退回挂牌方修改;若核验通过,则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挂牌信息。
第十三条 摘牌方登录交易平台浏览挂牌信息,进行摘牌。若挂牌信息为非“一口价”,摘牌方可根据自身需求向挂牌方提出合理化调整建议。若挂牌信息为“一口价”,摘牌后则进入合同签订环节。交易平台根据摘牌数量核减挂牌数量、更新挂牌信息。
第十四条 摘牌方摘牌后,仍有权摘牌其他类似挂牌商品。
第十五条 若挂牌信息为非“一口价”,挂牌方在交易平台中可以浏览摘牌方信息,并根据摘牌情况确认摘牌方。
第十六条 确认摘牌方后,挂牌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起草并在线提交交易合同,摘牌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在线确认。原则上交易合同统一采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在挂牌、摘牌之前,资金存管账户须有足额资金以支付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就交易合同进行核验。
若核验,则核验通过后双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签署交易合同,交易平台自动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若核验未通过,则退回挂牌方重新修改合同。若不核验,则合同确认后自动进入合同签署环节,双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签署交易合同,交易平台自动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
第十九条 若合同逾期未签署,交易中心有权取消该次交易。
第二十条 在挂牌有效期内,挂牌方可自主撤销已发布且未被摘牌的挂牌信息。在挂牌有效期内未成交的,本次挂牌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挂牌撤销或挂牌未成交的,交易中心自动释放冻结的相应资金。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可通过交易平台查询其交易商品的成交价、成交数量等信息。
第五章 竞价交易流程
第二十三条 卖方(买方)(以下称“竞价发起方”)发出竞买(竞卖)(以下称“竞价项目”)申请,竞价项目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方式、交收时间地点、结算途径及竞价幅度、起拍价、竞价时间、延时倒计时长等信息。交易中心对竞价项目申请进行核验,如不符合要求,则退回竞价发起方修改;若核验通过,则在交易平台上发布竞价项目公告。
第二十四条 买方(卖方)(以下称“竞价参与方”)浏览竞价项目公告后,可在交易平台上报名;竞价发起方可对报名的竞价参与方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所有审核通过的竞价参与方,在竞价项目规定时间范围内,可参与竞价。
第二十六条 在延时倒计时或竞价时间截止前,由竞价参与方轮番出价,交易平台上实时刷新当前报价。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以“价格优先”为原则,待延时倒计时或竞价时间截止后,以最高买价(竞买)或最低卖价(竞卖)成交。竞价发起方可选择在交易平台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八条 竞价发起方应在成交后2个交易日内起草并在线提交煤炭交易合同,竞价参与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在线确认。原则上交易合同统一采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九条 买卖双方在竞价交易之前,资金存管账户须有足额资金以支付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可就交易合同进行核验。
若核验,则核验通过后双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签署交易合同,交易平台自动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若核验未通过,则退回挂牌方重新修改合同。若不核验,则合同确认后自动进入合同签署环节,双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签署交易合同,交易平台自动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若合同逾期未签署,交易中心有权取消该次交易。
第三十二条 竞价未成交的,交易中心自动释放冻结的相应资金。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存在以下行为时,将认定为违规:
(一)参与交易的会员发布虚假不实信息;
(二)作为合同发起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同信息;
(三)作为合同对手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合同信息;
(四)合同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若发生上述违规情形时,交易中心有权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违规处理,并有权扣除违规方的保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