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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保护指引
第一条 为保护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引导交易会员参与煤炭及煤炭相关制品交易,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用于保障交易会员遵守交易规则、履行合同约定。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发布可能对交易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切实履行信息发布职责,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会员信息保密制度,对收集的交易会员信息严格保密、确保安全。除非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有明确要求,交易中心不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条 交易中心严格落实交易会员适当性指引并强化监管,制定并公开交易会员交易准入条件,并进行动态评估与调整。
第六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合理的投诉渠道和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有关纠纷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公平交易制度,如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异常交易行为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要求相关交易会员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并及时处置。
第八条 交易中心持续关注交易会员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交易履约情况事项时,可要求交易会员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明;当交易会员出现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交易量明显异常、资金异常以及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将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要求该交易会员说明相关情况。
第九条 交易中心严禁交易会员将其交易资格委托他人管理或交与他人承包经营,如因交易会员将其交易资格委托他人管理或者交与他人承包经营带来损失或纠纷,由该交易会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交易中心严禁交易会员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价格,一经发现有权将该交易会员交易业务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有权取消该交易会员的交易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接受交易中心对其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会员指导制度,通过交易中心官网、现场指导等方式向交易会员介绍交易规则等内容,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