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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会员适当性管理指引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会员适当性

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交易相关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交易会员适当性管理,是指交易中心根据煤炭交易的商品特征和风险特性,确定适当的交易会员资格条件、履行告知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交易会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评估自身的商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把控商品交易业务各环节风险,严格执行交易会员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立足于保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告知交易会员参与煤炭交易必备的能力。

第四条 交易会员需知晓煤炭交易所涉及的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应对煤炭交易可能发生的政策风险、煤炭和煤制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各方面风险。

第五条 交易中心为申请注册的交易会员,提供《会员注册须知》、《入市协议》及各项交易规则,交易会员应认真阅读并了解交易会员资格要求、交易规则和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

交易会员对上述材料中的内容有不理解或不清楚的地方,需及时咨询。交易会员在线确认并提交注册信息后,表示已同意并愿意遵守交易中心交易业务规则,并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遵循本指引,认真核验交易会员在交易平台开立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的申请资料。

(一)应对交易会员提供的各项开户材料进行完整性和一致性核验;

(二)核验无误后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第七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申请开户,应当告知和指导该交易会员申请开立账户及首次入、出金操作流程。

第八条 交易会员须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能独立从事煤炭交易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并符合《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易会员须保证其提供的各种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交易会员应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开户材料。

第十条 下列单位不得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开户:

(一)有严重违法犯罪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经济纠纷、债务诉讼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品现货交易的机构;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不得将交易账号、密码及Ukey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转给他人。交易会员需自行承担登录账号后所有操作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交易后果。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交易经历、专业知识等对客户进行分类指导;并根据需要针对不同类别客户进行相关知识、风险教育、法规教育、维权教育等后续培训,提高交易会员对煤炭市场、参与煤炭市场交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投资风险等的认知。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