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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信息管理工作,维护会员信息安全,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员信息是指会员根据交易中心规定,在注册、开展平台业务过程中所提供和形成的信息,包括会员的公开及非公开基本信息和会员商业秘密。会员的公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会员的非公开基本信息包括联系人、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等;会员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会员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交易中心及其全体员工对会员的非公开基本信息和商业秘密(以下简称“会员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会员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和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会员保密信息。
第四条 交易中心员工应按岗位职责和权限获取和使用会员相关信息和资料,不得查阅超出职责权限的会员保密信息及交易资料。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客户服务部、综合保障部、党群工作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五条 非经法定有权机关要求或未经会员同意,交易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会员保密信息。对外提供的信息涉及会员保密信息的,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程序向客户服务部、综合保障部、党群工作部进行报批。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下列活动中不得涉及会员保密信息:
(一)进行公开的对外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
(二)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书籍、图文材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发表文章等;
(三)举办公开的展览、会议,以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
(四)在无保密措施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传输等;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定期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员工熟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规定。
第八条 涉及会员保密信息的会议应明确出席人、列席人和记录人员,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相关会议资料应设置保密标识,会后妥善处理,如及时回收、专人保存或即时销毁。
第九条 交易中心全体员工应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员工保密责任。员工工作岗位调整或离职时,应将工作资料及相关会员信息进行移交,严禁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带走或复制。
第十条 对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与个人,要迅速查明情况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程序上报,视情节轻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