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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交易资金管理,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所有涉及会员交易资金的结算业务活动,包括账户开立、账务查询、资金转入、资金转出、资金内部划转、清算对账和资金监控等。
本办法所称会员交易资金是指交易会员用于支付平台线上交易活动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和服务费等。
本办法所称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资金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会员交易资金属于交易会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借用、挪用、占用,不得擅自以会员交易资金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四条 交易中心的会员交易资金结算业务接入北京市统一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
结算机构是指与交易中心签订协议,为交易中心办理会员交易资金收付和结算等资金业务,协助交易中心依法接受其主管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 交易中心、结算机构和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协议约定,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会员交易资金管理职责,有效保障交易中心结算业务活动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与结算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交易中心在结算机构开立专用结算账户。
专用结算账户是指交易中心在结算机构开立的专户,用于存放和记录会员交易资金,办理会员交易资金收取和支付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账户与交易中心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第九条 结算机构为交易会员开立资金存管账户(即为交易会员在交易平台的结算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交易资金的转入、转出、内部划转和日终清算等信息。
资金存管账户是指结算机构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下为每个交易会员建立的用于交易且具有唯一标识号的二级子账户,独立核算,用于结算机构记载会员交易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信息。
第十条 交易会员需指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即交易会员既有的实体银行账户),用于办理出金业务。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平台绑定其自有资金账户和对应的会员交易资金存管账户。
交易会员可通过未绑定的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入金业务。
第三章 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会员交易资金须存放于交易中心在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支付平台线上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入金是指将资金从交易会员指定的自有资金账户划转至对应的资金存管账户,结算机构据此调增会员交易资金存管账户余额和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 出金是指将资金从资金存管账户划转至交易会员指定的自有资金账户,结算机构据此调减会员交易资金存管账户余额和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余额。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当日入金可用于交易,当日闭市清算后方可进行出金。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将交易会员提交的指令及时向结算机构发送,结算机构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限制交易会员出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一)因存在交易纠纷、涉嫌犯罪等被司法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应有关部门要求冻结资金的;
(二)因被投诉、举报或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三)主管和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日间交易时,交易中心逐笔实时处理交易业务,结算机构根据相关指令进行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会员当日成交情况按规定的标准计收服务费等费用,结算机构根据交易中心指令从交易会员的资金存管账户扣缴。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交易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无息结算。结算时间根据交易中心开闭市时间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不得随意划转会员交易资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按照法律法规、交易中心制度规定和交易中心与交易会员的约定,向交易会员收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费或其他款项;
(二)因违反交易中心保证金制度,应扣除交易会员的相关款项;
(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账务核对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建立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明细日记账,定期打印装订、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每日对账。当日闭市清算后,核对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明细和余额与结算机构系统中记录的资金明细和余额,核对会员交易资金存管账户资金明细和余额与结算机构系统中记录的资金明细和余额,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会员需求,定期为其提供纸质版结算数据,交易会员对数据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每日闭市清算后,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或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妥善保管结算数据、相关凭证和账册等资料,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应当每日及时核对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数据。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在上述时间内,交易会员没有书面通知交易中心的,视作已认可结算数据。
第五章 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应当保证向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对在交易平台成交的合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交易会员的结算数据、相关凭证和账册等资料进行检查时,交易会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结算机构应当协助交易中心对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通知交易中心:
(一)会员交易资金存管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持有人所登记身份信息存在差异;
(二)会员交易资金存管账户中的资金数据存在异常;
(三)交易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的行为;
(四)可能影响会员交易资金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其他情形;
(五)与交易中心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和结算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流程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结算机构及交易会员应对所知悉的账户信息、资金信息、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产品研发方案、重大经营决策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或未尽的经济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