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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规范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保护交易中心的信息权,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交易信息、交易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交易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交易中心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

第三条 交易中心对信息享有信息权,未经交易中心授权或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经营、增值开发、传播和使用。

第四条 交易中心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交易中心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会员以及其他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信息披露制度,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第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信息内容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发布,交易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 发布的信息可包括:价格指数、价格、涨跌、成交量、质量、交货地、交货时间等数据以及有关的公告和通知。

第九条 交易中心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交易中心互联网站等方式发布信息,也可通过经交易中心授权的机构等组织发布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要求,信息发布不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商业信息,并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交易中心、会员、软件开发商等组织和个人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造成信息传递中断,交易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公众作出解释,并尽快使之恢复正常。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交交易中心对外发布的信息仅进行形式和格式审查,对该类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信息传播及使用

第十三条 会员及其他机构和个人从交易中心获得的信息仅供其自身使用,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或经营。

第十四条 实施传播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须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与交易中心签订交易中心信息传播协议和保密协议。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须从交易中心或经交易中心授权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处获得。

如信息传播后出现可能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重大事项时,信息披露方应及时向交易中心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经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在传播过程中应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中心,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客户情况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交交易中心对外发布的信息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或未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交易中心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交易中心许可擅自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或未按照交易中心许可管理或约定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除有权终止其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外,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