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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收费管理,规范交易中心收费行为,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收费是指交易中心为煤炭及煤炭制品(以下统称“煤炭”)交易交收结算等业务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煤炭交易交收结算等活动,提供信息、数据、咨询、代理、会议、培训、宣传等服务,销售或授权使用增值技术产品等而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可包括以下收费项目:

(一)会员费;

(二)交易服务费; 

(三)交收服务费;

(四)结算服务费;

(五)信息/数据/咨询/代理服务费;

(六)会议/培训费; 

(七)宣传服务费;

(八)技术产品销售费/系统使用费; 

(九)交易中心设定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费用的收取,不适用于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向市场主体的收费。

第四条 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促进煤炭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交易中心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综合考量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交易交收等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相关商品、服务和设施的市场供求,煤炭交易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等因素。

第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服务煤炭交易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可以针对交易品种种类、服务模式、市场主体、收费项目的不同制定不同收费标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和恢复相关收费。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与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适用的收费期限届满或出现收费不合理等情形的,交易中心及时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或以协议、补充协议形式与市场主体单独确定。

第八条 交易中心制定、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应当对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相关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对煤炭交易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相关交易场所的收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对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进行评估。

交易中心开展收费的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相关业务一并进行。

第九条 交易中心在调查研究、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拟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制定、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交易中心牵头部门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经相关部门联签后,报交易中心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制定、调整具体的收费项目、标准,或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及恢复相关收费,以公告或通知形式对外发布,或以协议、补充协议形式与市场主体单独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