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易规则 煤炭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煤炭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交易及相关市场活动的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作为组织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交易中心不是交易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交易合同项下交易双方的权利,不承担交易合同项下交易双方的义务,不承担交易合同未生效、有效、效力待定或者无效、解除、终止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条 交易中心煤炭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条 交易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及《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实施细则》、《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对市场交易活动参与方进行服务、监督、评价。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五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会员缴纳的用于保证遵守交易规则、履行合同约定的货币资金。保证金的缴纳、冻结、解冻、扣除等措施根据交易规则执行。为向交易会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交易中心可探索由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的方式,具体替代方式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六条 原则上现货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基准价款的15%双边收取。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会员信用等级、交易专区情况及会员申请等情况调整保证金。保证金调整的,交易中心将向社会予以公告或向有关方予以通知。交易各方应自行把控并承担所有交易风险。

为更好服务交易会员,提升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交易中心后续将制定物流服务商、仓储服务商等机构服务保证金制度,具体内容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七条 交易中心可对交易会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可以根据其资金实力、业务规模等要素及在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合同履约、货款结算等情况,对上述单位定期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努力营造诚信经营的交易市场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具体施行时间详见交易中心公告或由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八条 交易中心可通过与国家公共信用中心、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动态信用记录,统计信用数据采集及评价结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调查、发布风险提示函或风险提示公告、暂停交易会员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权限等措施,以分析、警示风险,保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对交易会员采取谈话调查、要求交易会员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补充材料以及暂停交易会员服务权限的措施。交易中心可将相关情况通知利益相关方:

(一)交易会员挂牌、竞价交易价格与市场预期明显异常;

(二)交易会员交易量明显异常;

(三)交易会员资金异常;

(四)交易会员涉嫌违规、违约;

(五)交易会员涉及与平台相关的司法调查;

(六)违反交易中心制度或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采取谈话调查、要求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补充材料以及暂停第三方服务机构权限的措施。交易中心可将相关情况通知利益相关方:

(一)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平台结算的资金异常;

(二)第三方服务机构涉嫌违规、违约;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涉及与平台相关的司法调查;

(四)违反交易中心制度或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通过电话调查的,应当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当面谈话的,应当保存谈话记录。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发布风险提示函或风险提示公告,向全体交易会员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提示风险:

(一)未按交易中心要求报告情况或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中心调查;

(四)恶意串通,恶意损害交易会员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利益的;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出现交易会员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被列为失信单位、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在平台的一切权限。

第五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存在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或降低风险:

(一)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调整、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导致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交易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应有关部门要求冻结交易资金,可能对众多交易会员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众多交易会员产生重大影响;

(五)有证据证明交易会员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交易起止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五)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或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保证金标准、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时应予以公告。因交易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给各方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