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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处理好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上出现的交易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是指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系统,进行线上挂牌、竞价等操作,开展合同签订、交收、交易资金结算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会员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因交易相关事宜发生的纠纷。
第二章 纠纷处理原则
第四条 交易各方应以合同条款、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为依据处理有关纠纷。
第五条 交易各方应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纠纷,在协商中应地位平等,有理有据,立足于长期合作,互惠互利,有利于交易各方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
第三章 纠纷处理程序
第七条 交易方在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可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根据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提请交易中心调解。交易中心调解不是纠纷解决必经程序及前置程序。
第八条 如选择提请交易中心调解,调解申请和有关材料一般应在纠纷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交易中心客户服务部门。因违约产生的纠纷调解申请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违规违约及投诉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交易中心收到纠纷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后,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中心相关制度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 交易中心受理纠纷调解申请后,可采取调查取证、要求市场参与者说明情况等调查措施,开展调解工作,提出调解建议。
第十一条 任意阶段任一当事人不同意交易中心调解、不配合提供材料,或者经交易中心调解后调解不成的,调解流程结束,交易中心向纠纷双方进行反馈,由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手段维护权益。
第十二条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供交易中心原件一份进行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建立纠纷调解专家库,为交易纠纷提供专业调解意见和建议,保障纠纷处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将纠纷处理结果及履行情况纳入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