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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订单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订单交易风险防范与控制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订单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订单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照交易中心煤炭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订单交易实行交易会员适当性制度、保证金制度、价格波动监控及警示、强制退出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及相关服务机构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会员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 订单交易的参与方原则上为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应当遵循交易中心交易会员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参与订单交易的交易会员应当适应订单交易的风险特性,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相关资质。

第五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进行风险揭示、会员教育等工作,引导交易会员在充分了解订单交易市场特点的基础上参与相关业务。

第三章 保证金制度

第六条 订单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交易会员缴纳的用于保证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资金,包括现金及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交易开始前,交易会员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保证金。

第七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不同订单制定不同的最低保证金标准,该标准适用于订单交易双方,在此基础上可为交易会员提供个性化的风控服务。订单交易的实际保证金标准由订单发售方在最低保证金标准基础上设定。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最低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交易双方应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对实际保证金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其交易资金账户在交易前有足额资金。

第八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调整最低保证金时,交易会员应当在新标准执行交易日开市前满足新标准情况下保证金要求。交易中心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当日对涉及的所有订单执行新保证金标准。

第九条 订单成交至现货交收阶段若出现较大市场风险,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交易会员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

第四章 价格波动监控及警示

第十条 交易中心监控交易品种现货基准价格波动,选取与订单相匹配的基准价,参照此价格评定保证金安全性。如遇无法找到合理基准价的情况,交易中心可与交易会员协商确定基准价的计算方式。如出现交易中心认定的保证金安全性低的情况,交易中心有权调整交易会员的最低保证金比例并予以通告。

第十一条 订单交易过程中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可能造成较大市场风险的,交易中心进行市场警示。

第五章 强制退出制度

第十二条 为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及信用风险,交易中心实行订单强制退出制度。当交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对其订单实行强制退出:

(一)保证金严重不足,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制退出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制退出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强制退出的情况。

第十三条 保证金不足且未及时补足的情况,会员须在交易闭市半个小时前自行完成订单协议交易,否则交易中心将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强制退出措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会员须补足保证金金额由大到小的顺序执行强制退出;交易会员多个订单需执行强制退出的,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订单须补足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执行强制退出。

(二)符合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由交易中心根据涉及的会员具体情况确定订单强制退出的程序。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以“强制退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制退出要求。

第十五条 强制退出执行及确认流程:

(一)有关交易会员首先可在规定交易时限内自行完成协议交易,直至达到交易中心要求;

(二)超过交易中心规定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中心执行强制退出;

(三)若交易中心执行订单强制退出,该交易会员已缴纳的订单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赔付给订单对手方;

(四)强制退出执行完毕后,交易中心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五)有关交易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获取强制退出执行记录。

第十六条 因强制退出发生的损益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为防范市场操纵行为,交易中心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会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向交易中心报告其订货用途、资金来源等情况:

(一)当交易会员持有的单一场次、单一品种的订单总量超过该场次、该品种订单总量的一定限额时;

(二)交易会员持有所有订单总量超过其自身实力范围时;

(三)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并调整报告标准。

第十八条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交易会员应主动于下次交易前向交易中心报告,提供下列材料:

(一)交易会员名称、交易会员账户、交易代码、交易量及交易方向、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二)提供相关订货用途的书面证明;

(三)提供相关资金来源的书面证明;

(四)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在遇突发、重大风险事件时,可通过交易中心官网或其他公开媒体途径,履行交易风险警示义务。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维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会员告知交易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发布风险提示函或风险提示公告等措施,以分析、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发布风险提示函或风险提示公告,向交易会员及服务机构提示风险:

(一)交易会员有违规嫌疑的;

(二)交易、交收过程中存在较大市场风险的;

(三)未按交易中心要求报告情况或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

(四)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五)故意销毁违规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中心调查的;

(六)与其他机构恶意串通,恶意损害交易会员或服务机构利益的;

(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对交易会员进行谈话调查,或者要求报告情况并提供补充材料:

(一)交易价格与市场情况明显不符的;

(二)交易量明显异常的;

(三)资金异常的;

(四)涉嫌违规的;

(五)交易中心接到涉及交易会员投诉的;

(六)涉及司法调查的;

(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对其进行调查,或者要求报告情况并提供补充材料:

(一)在平台结算资金异常的;

(二)涉嫌违规的;

(三)接到交易会员投诉的;

(四)涉及司法调查的;

(五)违反交易中心制度或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进行风险调查时,通过电话谈话方式进行的,应当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当面谈话方式进行的,应当保存谈话记录。

第二十五条 风险警示仅作为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不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存在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罢工、公共卫生、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交易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上涨或下降,在交易中心采取警示价格异常波动、调整最低保证金标准、调整订单限额、调整服务费标准等措施后,仍不能化解市场风险的;

(四)有证据证明交易会员或平台服务商违反订单制度并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应有关部门要求冻结交易资金,可能对众多交易会员产生重大影响;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五)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保证金、限制出金、强制退出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宣布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因交易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给各方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交易会员或平台服务商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