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发电准大发电有限公司 1月13日二次专场交易公告
2023-01-13 来源: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2023-01-13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高度重视和保护会员企业商业信息安全,未经同意,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开交易信息(含专场交易信息),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为引导煤炭市场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推动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请各交易方在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合理出价,自觉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内蒙古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准大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1月电煤采购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3年1月13日 10:30-11:00

二、交易资格

(一) 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及洗选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采购1-3800为20万元;采购2-3800为20万元;若交易商参与多个煤种提报,则保证金按相应比例增加。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煤炭生产企业优先、最后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交易商。

四、煤炭质量标准

五、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六、合同价格的确认

(一)定价机制:委托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

七、数量、质量确认

(一)数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过磅数量为准;拉运车辆到厂需车车核对出矿磅单,否则拒收。

(二)质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化验结果为准。

(三)运输方式及要求:汽车运输,拉运车辆要求全部为自卸车。

八、质量价格调整

(一)采购1-3800千卡/千克(鄂尔多斯原煤)煤种:购方月度结算期内结果加权平均数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1)如Qnet,ar≥3800千卡/千克,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增加(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如3600千卡/千克≤Qnet,ar<3800千卡/千克,以38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3)如3300千卡/千克≤Qnet,ar<3600千卡/千克,以38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2.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如化验单批次Qnet,ar<3300千卡/千克,以38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4.0倍(最终结算单价≥0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 硫分考核条款:

(1)如1.2%<(St,d)≤1.3%,以1.0%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2元/吨;

(2)如1.3%<(St,d)≤1.4%,以1.1%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4元/吨; 

(3)如(St,d)>1.4%,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6元/吨;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上述质量指标中,如灰分(Aad)+全水分(Mar)>52%,按加权百分比扣吨,扣吨方法: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其中将扣吨部分,结算时从实际进煤量中减去。

执行单批次处罚的,各项指标不参与结算周期加权平均。

(二)采购2-3800千卡/千克(鄂尔多斯原煤)煤种:购方月度结算期内结果加权平均数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1)如Qnet,ar≥3800千卡/千克,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增加(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如3600千卡/千克≤Qnet,ar<3800千卡/千克,以38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3)如3300千卡/千克≤Qnet,ar<3600千卡/千克,以38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2.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如化验单批次Qnet,ar<3300千卡/千克,以38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4.0倍(最终结算单价≥0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 硫分考核条款:

(1)如1.2%<(St,d)≤1.3%,以1.0%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2元/吨;

(2)如1.3%<(St,d)≤1.4%,以1.1%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4元/吨; 

(3)如(St,d)>1.4%,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6元/吨;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上述质量指标中,如灰分(Aad)+全水分(Mar)>50%,按加权百分比扣吨,扣吨方法: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其中将扣吨部分,结算时从实际进煤量中减去。

执行单批次处罚的,各项指标不参与结算周期加权平均。

九、合同兑现率考核

按合同执行期进行统计,如出现跨期结算的,前期兑现率可暂估,合同期满后按实际完成兑现率调整。(内蒙古能源集团月度财务结算时间:自然月结算)                                

(一)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结算总价=每周结算金额之和-8元×合同期进煤量。

(二)合同兑现率50%-60%(不含60%)的,合同结算总价=每周结算金额之和-10元×合同期进煤量。

(三)合同兑现率低于50%(不含50%)的,合同结算总价=每周结算金额之和-15元×合同期进煤量。

(四)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购方沟通,在购方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供煤量,最大不能超过合同量的120%。

(五)如果确因购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六)合同履约期内,若供煤单位连续三日(除不可抗力)无法按照日计划量的80%进行均衡供煤,准大发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七)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销方承担。

(八)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影响购方机组安全运行情况,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九)购销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新冠病毒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或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提前三日书面通报对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不可抗力解除后,购销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十、货款结算与支付

(一)合同执行期内按照来煤量、化验报告进行结算。

(二)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如购方支付逾期,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财务费用。

(三)购方视资金情况,可在合同期内进行预结算。

十一、履约处理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申请出金,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二)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非购方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当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50%,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三)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50%以上(含5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准大发电有限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四)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顺延量执行价格执行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则价格执行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五)竞价或摘牌成交后,成交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煤炭交易合同,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则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划转至准大发电有限公司相应账户。准大发电有限公司可按原竞价报价队列依次确定增补交易商,另行进行增补竞价或挂牌交易。增补交易成交价若与原交易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补交易成交数量全额弥补增补交易商。

(六)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划转至准大发电有限公司相应账户。准大发电有限公司可按原竞价报价队列依次确定增补交易商,另行进行增补竞价或挂牌交易,增补交易成交价若与原交易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补交易成交数量全额弥补增补交易商。如交易商违法,以司法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十二、交易规则及内容:参见《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三、合同履约执行期

(一)采购1-3800(鄂尔多斯原煤)从2023年1月14日0:00起执行,至2023年1月31日24:00止;

(二)采购2-3800(鄂尔多斯原煤)从2023年1月14日0:00起执行,至2023年1月31日24:00止;

2023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交易指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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