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收费管理,规范交易中心收费行为,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收费是指交易中心为煤炭及煤炭制品(以下统称“煤炭”)交易交收结算等业务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煤炭交易交收结算等活动,提供信息、数据、咨询、代理、会议、培训、宣传等服务,销售或授权使用增值技术产品等而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可包括以下收费项目:
(一)会员费;
(二)交易服务费;
(三)交收服务费;
(四)结算服务费;
(五)信息/数据/咨询/代理服务费;
(六)会议/培训费;
(七)宣传服务费;
(八)技术产品销售费/系统使用费;
(九)交易中心设定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费用的收取,不适用于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向市场主体的收费。
第四条 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促进煤炭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交易中心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综合考量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交易交收等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相关商品、服务和设施的市场供求,煤炭交易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等因素。
第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服务煤炭交易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可以针对交易品种种类、服务模式、市场主体、收费项目的不同制定不同收费标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和恢复相关收费。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与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适用的收费期限届满或出现收费不合理等情形的,交易中心及时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或以协议、补充协议形式与市场主体单独确定。
第八条 交易中心制定、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应当对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相关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对煤炭交易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相关交易场所的收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对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进行评估。
交易中心开展收费的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相关业务一并进行。
第九条 交易中心在调查研究、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拟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制定、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交易中心牵头部门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经相关部门联签后,报交易中心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制定、调整具体的收费项目、标准,或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及恢复相关收费,以公告或通知形式对外发布,或以协议、补充协议形式与市场主体单独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违规违约及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交易中心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约行为”是指交易会员或物流、质检、仓储等市场活动参与者违反交易中心制度规则或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预防为先、事中化解、事后处理”的原则进行违规违约投诉管理,以交易制度和协议约定为依据,对交易会员或市场活动参与者的资质进行核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市场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专项调查、认定、调解或处理。
第四条 违规违约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在交易中心从事交易及相关市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违规违约行为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事前 1. 审定市场参与者资质准入条件,对准入材料进行核定; 2. 审定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行为管理相关制度; 3. 设置违规违约投诉处理委员会; 4. 根据交易规则和各方协议,对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事中 1. 设立客户服务热线,接受投诉、举报及违约调解申请; 2. 对违规违约行为开展专项调查,通过违规违约投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违规违约初定; 3. 进行纠纷调解。
(三)事后 根据交易规则和各方协议,对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除上述主要职责外,其他必要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职责。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七条 交易中心采取日常监督措施进行违规违约行为的事前预防。
第八条 交易中心履行日常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查阅、复制与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
(二) 对交易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调查、取证;
(三) 要求交易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 发现违规违约行为苗头的,予以提示;
(五) 交易中心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条 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交易中心有权依照相关制度规则对市场参与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权限、取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违规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置客户服务热线接受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举报内容明确,除进行电话投诉或举报外,还应依据具体事实,向交易中心提报相关证明材料及诉求。 对确定虚假不实的投诉、举报,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进行明确反馈。对不能确定真伪的相关投诉、举报,交易中心可以启动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 违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一)投诉、举报人向交易中心报送《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函》(详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盖章,确保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二)交易中心收到投诉、举报人报送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函》后,进行初步核实,对确定虚假不实的投诉、举报,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进行明确反馈。对难以确定真伪的相关投诉、举报,交易中心有权暂时冻结市场参与者诚信金、履约保证金,并指定相应业务部门开展专项调查;
(三)交易中心向涉嫌违规方发出询证函(详见附件2),涉嫌违规方须三个工作日回复;
(四)若涉嫌违规方对违规事实认定情况存在分歧,应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交易中心重新进行核实、认定,结果确定后,发出《处理通知书》(详见3)。
(五)涉嫌违规方对《处理通知书》无异议的,执行违规处理;或涉嫌违规方虽不认可违规认定,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执行违规处理。 事实调查不清晰且涉嫌违规方拒不认可的,专项调查处理流程结束,向投诉、举报方进行反馈,由其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手段维护权益。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通报的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中心应当开展专项调查。
第十四条 对专项调查的违规案件,交易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取证应当由交易中心组织的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市场参与者应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双方协商,协商不成选择由交易中心调解的,采取以下流程:
(一)守约方向交易中心报送《关于申请____违约事项进行调解的函》(详见附件4)及违约相关证明材料,各项报送材料应签字并盖章,确保内容真实、合法、合规。相关材料陈述事实明确的,交易中心有权暂时冻结市场参与者履约保证金;
(二)交易中心根据守约方报送的《关于申请____违约事项进行调解的函》进行初步核实,对确定虚假不实的申请,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进行反馈。相关材料陈述事实明确的,交易中心有权暂时冻结市场参与者诚信金或履约保证金;
(三)交易中心向涉嫌违约方发出违约询证函(详见附件5),涉嫌违约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为不同意交易中心进行调解;
(四)涉嫌违约方不同意交易中心调解的,调解流程结束,交易中心向守约方进行反馈,由其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手段维护权益; 涉嫌违约方对违约事实认定情况存在分歧,但同意交易中心调解的,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交易中心居中调解。 涉嫌违约方认可违约事实,同意交易中心调解的,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交易中心居中调解。
(五)调解过程中,若各方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根据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授权执行。若调解不成功的,双方根据合同进行起诉或仲裁。
第六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涉嫌违规违约,在确认其行为最终性质前,为防止可能存在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确保市场参与者权益,交易中心可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要求市场参与者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时冻结诚信金或履约保证金;
(三)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措施。
第十七条 对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及其他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可在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评价中进行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交易及相关市场活动,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接受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煤炭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交易活动及参与煤炭交易的各个主体,包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与交易中心合作的相关机构及以上参与主体的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煤炭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的煤炭及煤炭相关制品,本办法所称的煤炭交易是指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线上挂牌、竞价等操作,开展合同签订、交收、交易资金结算以及交易中心认为应当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交易中心在国家监管机构许可经营的范围内,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推出其他交易品种。
第六条 交易中心现货交易发生的日期(以下称“交易日”)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章 交易会员
第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会员注册制。交易会员是指按照交易中心要求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煤炭、电力、供暖、冶金、建材、化工、化肥等各类煤炭上下游企业或其他组织和中转加工、经营贸易、物流运输等产业链相关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交易业务资格,享有相关延展增值平台服务。
第三章 交易合同签订
第八条 交易合同签订是指交易会员遵循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的煤炭交易合同信息确认与合同签署等行为。
第九条 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可结合实际制定煤炭交易示范合同文本供交易会员参考使用,交易各方必须严格按照生效的煤炭交易合同履行义务。
第十条 交易中心的煤炭交易方式为挂牌交易、竞价交易等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可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煤炭交易;交易中心有权按规定向交易会员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交易服务费在合同签订完成后按照收费标准自动扣缴。交易中心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建设维护的需要,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品种的数量计量单位原则上为“吨”,价格计量单位原则上为“人民币元”,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外币计价。
第四章 交收
第十三条 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交付货物并转移煤炭所有权的过程。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交易会员选择的交收方式,提供相应的交收服务,并有权根据服务内容向交易会员收取交收服务费,交收流程及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 卖方对其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其交付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对其买入商品有验收义务。买方验收时如对商品质量或数量有异议,需及时与卖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相关单证,并对其提供全部单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规范性、完整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结算
第十七条 经交易中心开展的煤炭交易,原则上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结算,以保障交易双方的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如双方未在交易中心进行线上货款结算,交易中心不对交易双方相关结算资金安全和经营风险等事项负责。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委托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结算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煤炭交易结算及资金存管等服务。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须通过交易平台在上述结算机构开设资金存管账户,专门用于交易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交易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煤炭交易依法依规依约履行,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及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参与煤炭交易的交易会员在开展交易业务前,资金存管账户须有足额的保证金,用于保证遵守交易规则、履行合同约定。保证金的冻结、释放按照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就交易会员的违规违约行为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交易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并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则和程序履行煤炭交易合同。若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履行煤炭交易合同,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该违约方的保证金,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不足弥补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法进行赔偿。
在发生违约情形时,若违约方和守约方自行达成和解,经交易双方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可协助双方办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对交易会员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会员的资金实力、业务规模及在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和合同履行、货款结算情况,对交易会员定期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促进交易会员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调查、发布风险提示函或风险提示公告、暂停交易会员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权限等措施,以分析、警示风险。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若发生异常情况,交易中心有权采取调整交易起止时间、调整开市或闭市时间、调整保证金标准、限制出金、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等紧急措施,具体措施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公布。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交易及相关信息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发布,主要通过交易中心互联网站、会员服务系统等方式发布,或通过经交易中心授权的机构组织发布。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及其他相关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或带误导性质的信息,不得泄露交易中取得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向交易会员提供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对交易会员下达交易指令的提示和暗示,交易会员据此产生的风险自负。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交易会员在交易平台进行煤炭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可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根据交易中心相关制度提请交易中心调解。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易任何一方可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和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交易中心根据双方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生效判决或生效裁决处置保证金。
交易中心调解不是纠纷解决必经程序及前置程序。
第三十一条 提请交易中心调解的当事人, 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双方当事人可基于交易中心的调解建议,达成基于意思自治的调解协议。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中心的煤炭交易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交易会员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交易会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接受交易中心对其煤炭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及煤炭相关制品(以下统称“煤炭”)交易的各项行为,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制定的《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托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为交易会员提供煤炭交易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炭交易是指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线上挂牌、竞价等操作,开展合同签订及相关资金结算的业务行为。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信息发布、配对成交、合同签订及相关资金结算等业务。
第四条 若参与交易的相关机构或个人违反交易中心管理规定,或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暂停部分服务的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 相关名词和定义
第五条 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卖方或买方通过交易平台,将挂牌商品信息对外发布,由符合资格的对手方提出或双方协商一致接受该商品信息,按照“双方自愿”原则成交并通过交易中心签订合同的一种交易方式,包括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两种。
第六条 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卖方或买方通过交易平台,将竞价商品信息对外发布,由符合资格的对手方自主加价或减价,通过轮番出价的方式,规定时间内以“价格优先”为原则,在延时倒计时截止或竞价时间截止后以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成交,并通过交易中心签订合同的一种交易方式,包括竞买和竞卖两种。
第七条 煤炭的质量应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6号)等规定或标准。
第三章 交易时间、保证金及费用
第八条 开市、闭市时间以交易平台公布的时间为准。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调整开、闭市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九条 参与煤炭交易的交易会员在开展交易业务前,资金存管账户须有足额保证金。交易会员保证金在成交后继续冻结,未成交的交易会员保证金自动释放。保证金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第十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在煤炭交易合同签署后,交易中心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单位定额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参与煤炭交易的交易会员在开展交易业务前,资金存管账户须有足额资金以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在煤炭交易合同签署后由交易平台按照收费标准自动扣除;交易会员未成交的,不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建设维护的需要,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四章 挂牌交易流程
第十一条 挂牌方(卖方挂牌时挂牌方为卖方,买方挂牌时挂牌方为买方)提交挂牌申请。挂牌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商品数量、质量、价格(可选择是否一口价,若是,则摘牌方不可在线议价,若否,则摘牌方可在线议价)、结算途径、交货方式、交收时间、挂牌有效期和其他商品及合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可以对挂牌申请进行核验,如不符合要求,则退回挂牌方修改;若核验通过,则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挂牌信息。
第十三条 摘牌方登录交易平台浏览挂牌信息,进行摘牌。若挂牌信息为非“一口价”,摘牌方可根据自身需求向挂牌方提出合理化调整建议。若挂牌信息为“一口价”,摘牌后则进入合同签订环节。交易平台根据摘牌数量核减挂牌数量、更新挂牌信息。
第十四条 摘牌方摘牌后,仍有权摘牌其他类似挂牌商品。
第十五条 若挂牌信息为非“一口价”,挂牌方在交易平台中可以浏览摘牌方信息,并根据摘牌情况确认摘牌方。
第十六条 确认摘牌方后,挂牌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起草并在线提交交易合同,摘牌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在线确认。原则上交易合同统一采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在挂牌、摘牌之前,资金存管账户须有足额资金以支付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就交易合同进行核验。
若核验,则核验通过后双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签署交易合同,交易平台自动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若核验未通过,则退回挂牌方重新修改合同。若不核验,则合同确认后自动进入合同签署环节,双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签署交易合同,交易平台自动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
第十九条 若合同逾期未签署,交易中心有权取消该次交易。
第二十条 在挂牌有效期内,挂牌方可自主撤销已发布且未被摘牌的挂牌信息。在挂牌有效期内未成交的,本次挂牌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挂牌撤销或挂牌未成交的,交易中心自动释放冻结的相应资金。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可通过交易平台查询其交易商品的成交价、成交数量等信息。
第五章 竞价交易流程
第二十三条 卖方(买方)(以下称“竞价发起方”)发出竞买(竞卖)(以下称“竞价项目”)申请,竞价项目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方式、交收时间地点、结算途径及竞价幅度、起拍价、竞价时间、延时倒计时长等信息。交易中心对竞价项目申请进行核验,如不符合要求,则退回竞价发起方修改;若核验通过,则在交易平台上发布竞价项目公告。
第二十四条 买方(卖方)(以下称“竞价参与方”)浏览竞价项目公告后,可在交易平台上报名;竞价发起方可对报名的竞价参与方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所有审核通过的竞价参与方,在竞价项目规定时间范围内,可参与竞价。
第二十六条 在延时倒计时或竞价时间截止前,由竞价参与方轮番出价,交易平台上实时刷新当前报价。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以“价格优先”为原则,待延时倒计时或竞价时间截止后,以最高买价(竞买)或最低卖价(竞卖)成交。竞价发起方可选择在交易平台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八条 竞价发起方应在成交后2个交易日内起草并在线提交煤炭交易合同,竞价参与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在线确认。原则上交易合同统一采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九条 买卖双方在竞价交易之前,资金存管账户须有足额资金以支付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可就交易合同进行核验。
若核验,则核验通过后双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签署交易合同,交易平台自动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若核验未通过,则退回挂牌方重新修改合同。若不核验,则合同确认后自动进入合同签署环节,双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签署交易合同,交易平台自动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若合同逾期未签署,交易中心有权取消该次交易。
第三十二条 竞价未成交的,交易中心自动释放冻结的相应资金。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存在以下行为时,将认定为违规:
(一)参与交易的会员发布虚假不实信息;
(二)作为合同发起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同信息;
(三)作为合同对手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合同信息;
(四)合同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若发生上述违规情形时,交易中心有权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违规处理,并有权扣除违规方的保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公平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会员享受到平等的交易服务,保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平交易原则适用于交易中心所有的交易会员、交易品种以及全部交易活动,在研究、授权、决策、交易执行等与交易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均严格遵守公平原则。
第三条 交易中心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交易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交易会员,严禁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利益输送,严禁利用交易中心举办的各类交易活动为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对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交易平台进行合理设置并不断完善,确保各交易会员在获得交易等信息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持续完善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交易方式,通过相关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各交易会员能够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加强对交易会员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信息披露和分析评估机制,并做相关记录,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加强对交易活动的复核,如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异常交易行为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加强对不同交易活动的重点抽样检查,重点关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的情形。对于识别的异常情况,由相关交易会员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九条 交易会员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垄断、欺诈、串通、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交易秩序。
第十条 交易中心如果发现交易会员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按程序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自有资金和交易资金相分离的资金结算管理机制,设立资金结算安全防火墙,切实维护交易会员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与公平交易有关的调查记录、工作底稿、证据、各种文档、报告等应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纠纷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和其他合作机构之间,因交易、交收相关事宜发生的纠纷。
第二章 纠纷处理原则
第三条 交易各方应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处理有关纠纷。
第四条 交易各方应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在协商中应地位平等,有理有据,立足于长期合作,互惠互利,有利于交易各方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交易中心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
第三章 纠纷处理程序
第六条 纠纷当事人可向交易中心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申请和有关材料应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纠纷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后,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交易中心相关规章进行纠纷受理。
第八条 交易中心受理纠纷调解申请后,可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解核实或现场取证,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提出调解建议。
第九条 调解达成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加盖公章后生效,并留交易中心一份备案。
第十条 调解不成的,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可建立纠纷专家库。专家为交易纠纷提供专业调解意见和建议,保障纠纷处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可将纠纷处理结果纳入其用户诚信记录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交易中心平台的信息资讯获取和业务操作活动,提高交易中心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定义
交易中心会员类别包括信息会员、交易会员和中长期会员。
信息会员是指按照交易中心要求注册并通过审核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主要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各类信息资讯服务。
交易会员是指按照交易中心要求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煤炭、电力、供暖、冶金、建材、化工、化肥等各类煤炭上下游企业或其他组织和中转加工、经营贸易、物流运输等产业链相关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交易业务资格,享有相关延展增值平台服务。
中长期会员是指按照交易中心要求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煤炭、电力、供暖、冶金、建材、化工、化肥等各类煤炭上下游企业或其他组织和中转加工、经营贸易、物流运输等产业链相关企业或其他组织,主要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汇总、业务培训、铁路运输需求数据汇总与衔接、履约监测等基础服务和中长期合同增值服务。
第二章 会员注册
第三条 企业或其他组织应按交易中心各会员类别要求提交注册申请。
第四条 会员注册要求
申请会员时,需在线阅读并接受《会员注册须知》,填写完善注册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会员签字),会员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注册成为信息会员的自然人需上传身份证,企业需上传营业执照等指定材料。
申请注册成为交易会员的企业,需在线阅读并接受《入市协议》,上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数字证书申请表、账户管理人身份证及注册申请书等指定材料。
申请注册成为中长期会员的企业,需上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数字证书申请表、账户管理人身份证及注册申请书等指定材料。
其他组织的注册参照本条要求。
第五条 交易中心收到会员注册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条 会员完成注册后,应指定联系人负责与交易中心对接各项业务。
第七条 会员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场所、企业银行账户、企业法定代表人、账户管理人及注册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在平台向交易中心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并上传信息变更内容、原因及相关证明文件(信息变更后的注册申请书、当地工商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并承诺上传信息及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 交易中心收到变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员信息变更审核工作。
第九条 交易中心每年定期发布信息核验公告或通知,对交易会员和中长期会员进行信息核验。核验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等。
交易会员和中长期会员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及时完成信息核验,如未及时完成信息核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交易会员和中长期会员自行承担。
第十条 会员类别变更
已注册成功的信息会员如需开展交易业务或中长期合同业务,可按照交易会员或中长期会员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平台审核后开展。
已注册成功的交易会员如需开展中长期合同业务,可按照中长期会员相关要求提交申请,通过平台审核后开展。
已注册成功的中长期会员如需开展交易业务,可按照交易会员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平台审核后享有开展线上交易活动的相关服务。
各类别会员注册材料要求和平台审核时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第三章 会员费收取
第十一条 会员费收取标准及期限参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费收取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会员应在注册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按自然年度缴纳会员费,缴费成功后交易中心平台自动开通会员服务权限。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各类别会员服务权限详见交易中心官网(https://www.ncexc.cn)公示的《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类别和服务清单》,交易中心有权在不损害或减损会员权利的情况下对服务内容合理优化提升。
第五章 会员资格取消与注销
第十四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该会员资格:
(一)违反交易中心相关制度规定,影响公平性原则和平台正常工作的;
(二)被相关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行为或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行为受到限制的;
(四)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具有不符合会员资格规定情形的;
(五)交易中心认定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会员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与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办结交易中心规定的所有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可根据需要主动申请注销会员资格,交易中心收到会员注销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出决定,并在会员办结交易中心规定的所有事项后办理注销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取消或注销后,会员平台账户内的交易或中长期合同信息,应按《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信息保密制度》及档案管理要求保存备查。
第六章 会员纠纷解决
第十八条 会员之间出现争议或纠纷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可根据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提请交易中心调解。交易中心调解不是纠纷解决必经程序及前置程序。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合理的投诉渠道和纠纷解决机制。客户服务部为客户投诉受理部门,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负责协调处理会员的纠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保护指引
第一条 为保护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引导交易会员参与煤炭及煤炭相关制品交易,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用于保障交易会员遵守交易规则、履行合同约定。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发布可能对交易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切实履行信息发布职责,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会员信息保密制度,对收集的交易会员信息严格保密、确保安全。除非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有明确要求,交易中心不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条 交易中心严格落实交易会员适当性指引并强化监管,制定并公开交易会员交易准入条件,并进行动态评估与调整。
第六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合理的投诉渠道和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有关纠纷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公平交易制度,如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异常交易行为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要求相关交易会员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并及时处置。
第八条 交易中心持续关注交易会员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交易履约情况事项时,可要求交易会员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明;当交易会员出现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交易量明显异常、资金异常以及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将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要求该交易会员说明相关情况。
第九条 交易中心严禁交易会员将其交易资格委托他人管理或交与他人承包经营,如因交易会员将其交易资格委托他人管理或者交与他人承包经营带来损失或纠纷,由该交易会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交易中心严禁交易会员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价格,一经发现有权将该交易会员交易业务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有权取消该交易会员的交易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接受交易中心对其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会员指导制度,通过交易中心官网、现场指导等方式向交易会员介绍交易规则等内容,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会员适当性
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交易相关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交易会员适当性管理,是指交易中心根据煤炭交易的商品特征和风险特性,确定适当的交易会员资格条件、履行告知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交易会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评估自身的商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把控商品交易业务各环节风险,严格执行交易会员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立足于保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告知交易会员参与煤炭交易必备的能力。
第四条 交易会员需知晓煤炭交易所涉及的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应对煤炭交易可能发生的政策风险、煤炭和煤制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各方面风险。
第五条 交易中心为申请注册的交易会员,提供《会员注册须知》、《入市协议》及各项交易规则,交易会员应认真阅读并了解交易会员资格要求、交易规则和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
交易会员对上述材料中的内容有不理解或不清楚的地方,需及时咨询。交易会员在线确认并提交注册信息后,表示已同意并愿意遵守交易中心交易业务规则,并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遵循本指引,认真核验交易会员在交易平台开立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的申请资料。
(一)应对交易会员提供的各项开户材料进行完整性和一致性核验;
(二)核验无误后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第七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申请开户,应当告知和指导该交易会员申请开立账户及首次入、出金操作流程。
第八条 交易会员须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能独立从事煤炭交易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并符合《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易会员须保证其提供的各种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交易会员应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开户材料。
第十条 下列单位不得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开户:
(一)有严重违法犯罪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经济纠纷、债务诉讼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品现货交易的机构;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不得将交易账号、密码及Ukey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转给他人。交易会员需自行承担登录账号后所有操作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交易后果。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交易经历、专业知识等对客户进行分类指导;并根据需要针对不同类别客户进行相关知识、风险教育、法规教育、维权教育等后续培训,提高交易会员对煤炭市场、参与煤炭市场交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投资风险等的认知。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信息管理工作,维护会员信息安全,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员信息是指会员根据交易中心规定,在注册、开展平台业务过程中所提供和形成的信息,包括会员的公开及非公开基本信息和会员商业秘密。会员的公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会员的非公开基本信息包括联系人、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等;会员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会员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交易中心及其全体员工对会员的非公开基本信息和商业秘密(以下简称“会员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会员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和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会员保密信息。
第四条 交易中心员工应按岗位职责和权限获取和使用会员相关信息和资料,不得查阅超出职责权限的会员保密信息及交易资料。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客户服务部、综合保障部、党群工作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五条 非经法定有权机关要求或未经会员同意,交易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会员保密信息。对外提供的信息涉及会员保密信息的,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程序向客户服务部、综合保障部、党群工作部进行报批。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下列活动中不得涉及会员保密信息:
(一)进行公开的对外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
(二)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书籍、图文材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发表文章等;
(三)举办公开的展览、会议,以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
(四)在无保密措施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传输等;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定期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员工熟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规定。
第八条 涉及会员保密信息的会议应明确出席人、列席人和记录人员,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相关会议资料应设置保密标识,会后妥善处理,如及时回收、专人保存或即时销毁。
第九条 交易中心全体员工应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员工保密责任。员工工作岗位调整或离职时,应将工作资料及相关会员信息进行移交,严禁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带走或复制。
第十条 对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与个人,要迅速查明情况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程序上报,视情节轻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交易资金管理,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所有涉及会员交易资金的结算业务活动,包括账户开立、账务查询、资金转入、资金转出、资金内部划转、清算对账和资金监控等。
本办法所称会员交易资金是指交易会员用于支付平台线上交易活动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和服务费等。
本办法所称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资金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会员交易资金属于交易会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借用、挪用、占用,不得擅自以会员交易资金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四条 交易中心的会员交易资金结算业务接入北京市统一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
结算机构是指与交易中心签订协议,为交易中心办理会员交易资金收付和结算等资金业务,协助交易中心依法接受其主管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 交易中心、结算机构和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协议约定,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会员交易资金管理职责,有效保障交易中心结算业务活动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与结算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交易中心在结算机构开立专用结算账户。
专用结算账户是指交易中心在结算机构开立的专户,用于存放和记录会员交易资金,办理会员交易资金收取和支付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账户与交易中心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第九条 结算机构为交易会员开立资金存管账户(即为交易会员在交易平台的结算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交易资金的转入、转出、内部划转和日终清算等信息。
资金存管账户是指结算机构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下为每个交易会员建立的用于交易且具有唯一标识号的二级子账户,独立核算,用于结算机构记载会员交易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信息。
第十条 交易会员需指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即交易会员既有的实体银行账户),用于办理出金业务。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平台绑定其自有资金账户和对应的会员交易资金存管账户。
交易会员可通过未绑定的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入金业务。
第三章 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会员交易资金须存放于交易中心在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支付平台线上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入金是指将资金从交易会员指定的自有资金账户划转至对应的资金存管账户,结算机构据此调增会员交易资金存管账户余额和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 出金是指将资金从资金存管账户划转至交易会员指定的自有资金账户,结算机构据此调减会员交易资金存管账户余额和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余额。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当日入金可用于交易,当日闭市清算后方可进行出金。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将交易会员提交的指令及时向结算机构发送,结算机构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限制交易会员出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一)因存在交易纠纷、涉嫌犯罪等被司法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应有关部门要求冻结资金的;
(二)因被投诉、举报或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三)主管和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日间交易时,交易中心逐笔实时处理交易业务,结算机构根据相关指令进行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会员当日成交情况按规定的标准计收服务费等费用,结算机构根据交易中心指令从交易会员的资金存管账户扣缴。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交易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无息结算。结算时间根据交易中心开闭市时间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不得随意划转会员交易资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按照法律法规、交易中心制度规定和交易中心与交易会员的约定,向交易会员收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费或其他款项;
(二)因违反交易中心保证金制度,应扣除交易会员的相关款项;
(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账务核对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建立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明细日记账,定期打印装订、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每日对账。当日闭市清算后,核对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明细和余额与结算机构系统中记录的资金明细和余额,核对会员交易资金存管账户资金明细和余额与结算机构系统中记录的资金明细和余额,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会员需求,定期为其提供纸质版结算数据,交易会员对数据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每日闭市清算后,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或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妥善保管结算数据、相关凭证和账册等资料,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应当每日及时核对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数据。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在上述时间内,交易会员没有书面通知交易中心的,视作已认可结算数据。
第五章 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应当保证向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对在交易平台成交的合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交易会员的结算数据、相关凭证和账册等资料进行检查时,交易会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结算机构应当协助交易中心对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通知交易中心:
(一)会员交易资金存管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持有人所登记身份信息存在差异;
(二)会员交易资金存管账户中的资金数据存在异常;
(三)交易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的行为;
(四)可能影响会员交易资金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其他情形;
(五)与交易中心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和结算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流程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结算机构及交易会员应对所知悉的账户信息、资金信息、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产品研发方案、重大经营决策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或未尽的经济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及煤炭相关制品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交易会员缴纳的用于保证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交易开始前,交易会员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保证金。
第四条 原则上现货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基准价款的15%双边收取。若在合同履约期限内无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所收取的保证金在交易完成时返还或转为交易货款。交易中心扣除违约方保证金,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不足弥补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法进行赔偿。
第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上述相应费率进行调整。
第三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六条 为杜绝市场操纵行为,交易中心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会员月度交易量超过50万吨(含)时,交易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报告其货源情况、下游资金来源情况。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并调整报告标准。
第七条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交易会员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供相关煤炭供应能力的证明;
(二)提供相关资金来源的书面证明;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交易量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的交易会员应主动于下次交易前向交易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会员名称、交易会员账户、交易代码、交易量及方向、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第四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调查、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分析、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对交易会员进行谈话调查风险,或者要求交易会员报告情况并提供补充材料:
(一)交易会员挂牌交易价格与市场预期明显异常;
(二)交易会员交易量明显异常;
(三)交易会员资金异常;
(四)交易会员涉嫌违规、违约;
(五)交易中心接到涉及交易会员的投诉;
(六)交易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中心通过电话提醒的,应当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当面谈话的,应当保存谈话记录。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有违规嫌疑、交易过程中会出现较大风险的,交易中心可以向相关交易会员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第五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存在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调整、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导致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交易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将产生重大影响;
3.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且有证据证明交易会员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4.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交易起止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2、3、4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交易起止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保证金比例、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予以公告。因交易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规范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保护交易中心的信息权,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交易信息、交易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交易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交易中心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
第三条 交易中心对信息享有信息权,未经交易中心授权或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经营、增值开发、传播和使用。
第四条 交易中心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交易中心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会员以及其他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信息披露制度,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第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信息内容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发布,交易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 发布的信息可包括:价格指数、价格、涨跌、成交量、质量、交货地、交货时间等数据以及有关的公告和通知。
第九条 交易中心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交易中心互联网站等方式发布信息,也可通过经交易中心授权的机构等组织发布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要求,信息发布不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商业信息,并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交易中心、会员、软件开发商等组织和个人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造成信息传递中断,交易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公众作出解释,并尽快使之恢复正常。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交交易中心对外发布的信息仅进行形式和格式审查,对该类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信息传播及使用
第十三条 会员及其他机构和个人从交易中心获得的信息仅供其自身使用,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或经营。
第十四条 实施传播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须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与交易中心签订交易中心信息传播协议和保密协议。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须从交易中心或经交易中心授权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处获得。
如信息传播后出现可能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重大事项时,信息披露方应及时向交易中心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经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在传播过程中应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中心,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客户情况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交交易中心对外发布的信息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或未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交易中心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交易中心许可擅自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或未按照交易中心许可管理或约定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除有权终止其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外,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突发事件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正常运营,防范和及时处理交易中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煤炭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在交易中心突然发生的,影响和威胁交易中心正常交易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破坏交易秩序、交易中断、人身伤亡、财务状况及企业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将突发事件分为以下几类:
(一)破坏交易秩序类。主要是指交易中心场所遭受围堵、冲击、破坏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毁坏性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二)设备故障类。主要是指系统供电、空调设备等资源和设备出现突发性断供或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三)信息安全事故类。主要是指与交易有关的网络通信和服务器设备出现突发性中断故障(软件故障、硬件故障、数据库故障、内部网络故障、黑客攻击或病毒入侵)、数据丢失、泄密和错误或信息设备被盗、机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严重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四)其他类。主要是指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疾病、意外伤亡等,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第二章 突发事件应急组织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做出相应决策,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故障排查及清除等工作。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制订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迅速、有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
第六条 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要明确组织领导、部门职责、资源调配和使用、处置责任等。交易中心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的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 突发事件处置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遵循分类负责、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的处置原则,按照统一指挥、组织有序、分工明确、部门协调、保障有力、信息及时的要求,开展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八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直接负责指挥、控制、协调、处理。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的,按照突发事件的分类,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突发事件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当事件升级或可能升级、先期处置难以控制时,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直接指挥、协调和处理。
第九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果断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尽快恢复交易中心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十条 在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预防人员伤亡和危害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减轻事故危害。
第十一条 破坏交易秩序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受到围堵、冲击、破坏,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工作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发生围堵、冲击、破坏交易工作秩序,破坏办公及相关设备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化,了解事件原由,进行耐心说服解释,尽量平息事态,恢复秩序。事态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可直接报警求助,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工作人员在保护好自己安全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保管好资料、办公设备并协同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十二条 能源设备故障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交易中心供电、空调设备、打印设备等资源和设备出现突发性断供或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工作的事件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当出现空调设备、打印设备等办公设备故障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尽快实施维护维修工作或补救措施。当出现供电中断时,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及时向供电部门寻求帮助,并尽快恢复电力供应,对于影响煤炭交易时,要及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并对参与交易各方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安全事故类突发事件处置。与交易有关的网络通信和服务器设备出现突发性中断故障(软件故障、硬件故障、数据库故障、内部网络故障、黑客攻击或病毒入侵)、数据丢失、泄密和错误或信息设备被盗、机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严重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应急处置办公室要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立即查找原因,尽快修复网络和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恢复正常交易,工作人员及网络维护人员要合力维持好现场的秩序,做好秩序维护及交易资料保管等工作。如较长时间无法修复网络或设备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决定是否采取延迟交易或暂停交易等措施,妥善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第十四条 其他类突发事件处置。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活动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1.交易中心突发人员重病、受伤,无法继续进行交易工作的,现场工作人员、监管人员要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进行救护措施。
2.发生火灾突发事故,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立即疏散现场人员,远离起火点。如火势较小且可通过简易灭火器具控制或扑灭的,交易中心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灭火器具扑灭火势,事后要尽快恢复交易;如火势较大无法控制时,在组织人员扑救的同时,要拨打119消防报警电话进行报警,并同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3.对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的突发性事件,应按以人为本原则,首先保证人员的安全,其次要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再次要尽可能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对外宣传舆论报道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如需对外宣传解释,由应急处置办公室统一出面进行,相关部门要配合提供突发事件的有关材料、证据等。未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同意或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透露事件的相关信息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费收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透明、科学合理的会员费收费制度,提高整体服务质量水平,充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会员及收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会员收费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会员类别包括信息会员、交易会员和中长期会员。会员定义及管理办法参照《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所有会员类别。
第二章 信息会员费收取
第三条 信息会员费标准为3千元/自然年/注册账号。
第四条 交易中心收到信息会员注册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个人或企业应在注册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按自然年度缴纳会员费,缴费成功后享有相应的服务权限。
第五条 信息会员服务权限自缴费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员应根据交易中心的收费公告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会员费,逾期三个月不缴费的,服务权限自动关闭,缴纳费用后服务权限开通。
第六条 信息会员如需升级为交易会员或中长期会员,要按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平台审核,补交相应费用。
第三章 交易会员费收取
第七条 交易会员费标准为1万元/自然年/注册账号。
第八条 交易中心收到交易会员注册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企业应在注册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按自然年度缴纳会员费,缴费成功后享有相应的服务权限。
第九条 交易会员服务权限自缴费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员应根据交易中心的收费公告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会员费,逾期三个月不缴费的,服务权限自动关闭,缴纳费用后服务权限开通。
第十条 交易会员如需升级为中长期会员,要按相关资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平台审核,补交相应费用。
第四章 中长期会员费收取
第十一条 中长期会员费标准为3万元/自然年/注册账号。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收到中长期会员注册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企业应在注册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按自然年度缴纳会员费,缴费成功后享有相应的服务权限。
第十三条 中长期会员服务权限自缴费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员应根据交易中心的收费公告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会员费,逾期三个月不缴费的,服务权限自动关闭,缴纳费用后服务权限开通。
第十四条 中长期会员可按照交易会员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平台审核后享有开展线上交易活动的相关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类别会员服务权限内容详见交易中心官网(https://www.ncexc.cn)公示的《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类别和服务清单》。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