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收费管理,规范交易中心收费行为,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收费是指交易中心为煤炭及煤炭制品(以下统称“煤炭”)交易交收结算等业务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煤炭交易交收结算等活动,提供信息、数据、咨询、代理、会议、培训、宣传等服务,销售或授权使用增值技术产品等而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可包括以下收费项目:
(一)会员费;
(二)交易服务费;
(三)交收服务费;
(四)结算服务费;
(五)信息/数据/咨询/代理服务费;
(六)会议/培训费;
(七)宣传服务费;
(八)技术产品销售费/系统使用费;
(九)交易中心设定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费用的收取,不适用于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向市场主体的收费。
第四条 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促进煤炭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交易中心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综合考量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交易交收等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相关商品、服务和设施的市场供求,煤炭交易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等因素。
第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服务煤炭交易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可以针对交易品种种类、服务模式、市场主体、收费项目的不同制定不同收费标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和恢复相关收费。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与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适用的收费期限届满或出现收费不合理等情形的,交易中心及时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或以协议、补充协议形式与市场主体单独确定。
第八条 交易中心制定、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应当对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相关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对煤炭交易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相关交易场所的收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对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进行评估。
交易中心开展收费的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相关业务一并进行。
第九条 交易中心在调查研究、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拟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制定、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交易中心牵头部门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经相关部门联签后,报交易中心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制定、调整具体的收费项目、标准,或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及恢复相关收费,以公告或通知形式对外发布,或以协议、补充协议形式与市场主体单独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违规违约及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交易中心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约行为”是指交易会员或物流、质检、仓储等市场活动参与者违反交易中心制度规则或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预防为先、事中化解、事后处理”的原则进行违规违约投诉管理,以交易制度和协议约定为依据,对交易会员或市场活动参与者的资质进行核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市场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专项调查、认定、调解或处理。
第四条 违规违约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在交易中心从事交易及相关市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违规违约行为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事前 1. 审定市场参与者资质准入条件,对准入材料进行核定; 2. 审定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行为管理相关制度; 3. 设置违规违约投诉处理委员会; 4. 根据交易规则和各方协议,对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事中 1. 设立客户服务热线,接受投诉、举报及违约调解申请; 2. 对违规违约行为开展专项调查,通过违规违约投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违规违约初定; 3. 进行纠纷调解。
(三)事后 根据交易规则和各方协议,对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除上述主要职责外,其他必要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职责。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七条 交易中心采取日常监督措施进行违规违约行为的事前预防。
第八条 交易中心履行日常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查阅、复制与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
(二) 对交易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调查、取证;
(三) 要求交易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 发现违规违约行为苗头的,予以提示;
(五) 交易中心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条 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交易中心有权依照相关制度规则对市场参与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权限、取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违规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置客户服务热线接受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举报内容明确,除进行电话投诉或举报外,还应依据具体事实,向交易中心提报相关证明材料及诉求。 对确定虚假不实的投诉、举报,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进行明确反馈。对不能确定真伪的相关投诉、举报,交易中心可以启动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 违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一)投诉、举报人向交易中心报送《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函》(详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盖章,确保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二)交易中心收到投诉、举报人报送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函》后,进行初步核实,对确定虚假不实的投诉、举报,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进行明确反馈。对难以确定真伪的相关投诉、举报,交易中心有权暂时冻结市场参与者诚信金、履约保证金,并指定相应业务部门开展专项调查;
(三)交易中心向涉嫌违规方发出询证函(详见附件2),涉嫌违规方须三个工作日回复;
(四)若涉嫌违规方对违规事实认定情况存在分歧,应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交易中心重新进行核实、认定,结果确定后,发出《处理通知书》(详见3)。
(五)涉嫌违规方对《处理通知书》无异议的,执行违规处理;或涉嫌违规方虽不认可违规认定,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执行违规处理。 事实调查不清晰且涉嫌违规方拒不认可的,专项调查处理流程结束,向投诉、举报方进行反馈,由其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手段维护权益。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通报的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中心应当开展专项调查。
第十四条 对专项调查的违规案件,交易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取证应当由交易中心组织的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市场参与者应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双方协商,协商不成选择由交易中心调解的,采取以下流程:
(一)守约方向交易中心报送《关于申请____违约事项进行调解的函》(详见附件4)及违约相关证明材料,各项报送材料应签字并盖章,确保内容真实、合法、合规。相关材料陈述事实明确的,交易中心有权暂时冻结市场参与者履约保证金;
(二)交易中心根据守约方报送的《关于申请____违约事项进行调解的函》进行初步核实,对确定虚假不实的申请,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进行反馈。相关材料陈述事实明确的,交易中心有权暂时冻结市场参与者诚信金或履约保证金;
(三)交易中心向涉嫌违约方发出违约询证函(详见附件5),涉嫌违约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为不同意交易中心进行调解;
(四)涉嫌违约方不同意交易中心调解的,调解流程结束,交易中心向守约方进行反馈,由其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手段维护权益; 涉嫌违约方对违约事实认定情况存在分歧,但同意交易中心调解的,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交易中心居中调解。 涉嫌违约方认可违约事实,同意交易中心调解的,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交易中心居中调解。
(五)调解过程中,若各方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根据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授权执行。若调解不成功的,双方根据合同进行起诉或仲裁。
第六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涉嫌违规违约,在确认其行为最终性质前,为防止可能存在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确保市场参与者权益,交易中心可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要求市场参与者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时冻结诚信金或履约保证金;
(三)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措施。
第十七条 对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及其他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可在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评价中进行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煤炭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接受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煤炭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炭是指煤炭及煤炭相关制品,本办法所称的煤炭交易是指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合同签订、交收、结算、储运和信息服务等所有业务。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与交易中心合作的相关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交易中心在国家监管机构许可经营的范围内,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推出其他交易品种。
第二章 交易会员
第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会员注册制。交易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具有合法资质,符合交易中心交易会员条件、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取得交易会员资格后,参与交易中心煤炭交易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章 交易合同签订
第七条 交易合同签订是指交易会员利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平台,遵循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煤炭买卖合同的签订、解除,实现煤炭交易的行为。
第八条 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煤炭交易标准合同文本供交易会员使用,交易各方必须严格按照煤炭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 煤炭交易方式分别为邀约交易、挂牌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要推出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条 交易会员可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交易中心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并按规定向交易会员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在交易达成后按照收费标准自动扣缴。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交易品种的计量原则上以“吨”为单位,结算货币原则上为“人民币”,计价单位原则上为“元/吨”。交易价格为交易双方约定的交货地含税价格,税率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 收
第十二条 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则和程序,完成煤炭物权转移的过程。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不同的交收方式,提供相应的交收服务,并可根据服务内容向交易会员收取交收服务费,交收流程及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卖方对其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其交付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对其买入商品有验收义务。买方验收时如对商品质量或数量有异议,需及时与卖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买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卖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有关票证,并对其提供全部票证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结 算
第十六条 经过交易中心交易和交收的煤炭,原则上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统一结算,以保障交易双方的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委托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结算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办理煤炭交易结算及资金存管等服务。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须在交易中心开设专用结算账户,专门用于交易合同执行及履约过程中的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交易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为保障交易合同能得到切实有效地履行,交易中心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及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若发生异常情况,交易中心可采取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等紧急措施,具体措施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双方开展交易业务前,须向交易中心缴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障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会员的资金实力、业务规模及在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和合同履约、货款结算情况,对交易会员定期进行信用等级评审,促进交易会员诚信经营。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调查、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分析、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交易及相关信息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发布。主要通过交易中心互联网站、会员服务系统等方式发布,或通过经交易中心授权的机构组织发布。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及其他相关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或带误导性质的信息,不得泄露业务中取得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向交易会员提供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对交易会员下达交易指令的提示和暗示,交易会员据此产生的风险自负。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在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中心调解。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调解。
第二十九条 提请交易中心调解的当事人, 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中心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 当事人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交易会员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交易会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接受交易中心对其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煤炭及煤炭相关制品交易的各项行为,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制定的《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托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为交易会员提供煤炭交易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合同签订、交收、结算、储运和信息服务等所有业务。
第四条 若参与交易的相关机构或个人违反本细则的相关条款,或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暂停部分服务的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 相关名词和定义
第五条 在线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线上的邀约、挂牌、竞价等操作,并完成合同签订、结算支付等交易业务流程。
第六条 挂牌交易是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买方或卖方通过交易平台,将供需企业商品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的对手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按照“双方自愿”原则成交并通过交易中心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包括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两种。
第七条 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买方或卖方通过交易平台,将可供、需商品的信息对外发布,由符合资格的对手方自主加价或减价,通过轮番出价的方式,规定时间内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为原则,在倒计时截止或竞价时间截止后以最先提出的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成交,并通过交易中心签订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进行交收的交易方式,包括竞买和竞卖两种。
第八条 交易商品的质量应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定。
第三章 交易报价、时间及费用
第九条 原则上全部报价币种均为人民币,买卖数量单位为“吨”,报价单位为“元/吨”。
第十条 原则上所有报价及成交价均为该货物的含税价格。
第十一条 交易开始、结束时间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公布的时间为准。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交易会员在交易过程中应按规定缴纳诚信金、保证金等,诚信金用于保证交易会员在交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准确和真实性,保证金用于保证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按约定履约。原则上挂牌交易收取诚信金每单2000元;竞价交易收取诚信金每单50000元。
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上述相应费率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在交易达成后交易中心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交易服务费在交易达成后按照收费标准自动扣缴,其收取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第四章 挂牌交易流程
第十四条 挂牌方(卖方挂牌时挂牌方为卖方,买方挂牌时挂牌方为买方)提出挂牌申请。挂牌申请单主要包括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方式、交收时间、挂牌有效期和适用范围等信息。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挂牌申请单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则退回挂牌方修改;若审核通过,则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挂牌信息。
第十六条 摘牌方(卖方挂牌时摘牌方为买方,买方挂牌时摘牌方为卖方)登录交易平台浏览挂牌信息,进行摘牌。摘牌方可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合理化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摘牌方摘牌后,仍有权摘牌其他类似挂牌商品。
第十八条 挂牌方在交易平台中可以浏览摘牌信息,并根据摘牌情况确认摘牌方。
挂牌方确认后在线起草购销合同,购销双方应在3日内在线协商确认,合同未确认的,该次交易自动取消。原则上购销合同统一采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在挂牌、摘牌前之前须向交易中心预存足额诚信金,合同签订前预存足额的保证金和服务费。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就购销合同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自动扣除服务费。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交易中心退还诚信金,冻结双方保证金,并根据成交信息核减挂牌数量、更新挂牌信息,进入交收环节,交易完成后退还保证金。若确认未通过,则交易结束。
第二十一条 在挂牌有效期内,挂牌方不得随意撤销挂牌,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交易中心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撤销其挂牌申报。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可通过交易平台查询交易商品的成交价、成交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挂牌有效期结束后,本次挂牌自动失效。
第五章 竞价交易流程
第二十四条 卖方/买方提出竞买/竞卖申请,交易中心对竞买/竞卖申请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则退回卖方/买方修改;若审核通过,则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竞买/竞卖公告。竞买/竞卖申请单主要包括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方式、交收时间及竞价幅度、竞价时间、竞价条件、底价设置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买方/卖方得知竞买/竞卖公告后,在交易平台上报名;交易中心对参与的买方/卖方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所有审核通过的买方/卖方,在竞买/竞卖交易规定时间范围内,可参与竞买/竞卖。
第二十七条 在倒计时内,由买方/卖方轮番出价,交易平台上实时刷新当前报价;每次出价后,刷新倒计时,但时间长度递减,具体规则由交易中心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待倒计时截止或竞价时间截止后,在规定时间内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为原则,交易中心与卖方/买方对接确认成交结果,并通知双方。
第二十九条 由卖方/买方在线起草煤炭合同,买方/卖方在线协商确认。原则上购销合同统一采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在竞买/竞卖前须向交易中心预存足额诚信金,合同签订前预存足额的保证金和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就购销合同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自动扣除服务费。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交易中心退还诚信金,冻结双方保证金,进入交收环节。若审核未通过,则交易结束。
第六章 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交易会员拒绝履行煤炭买卖合同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购销合同的约定扣除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不足弥补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法进行赔偿;同时交易中心将扣除违约方诚信金;交易会员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煤炭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双方对其在交易中心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发布虚假信息或发生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责任方诚信金。
第三十四条 在发生违约情形时,若违约方和守约方自行达成和解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的,经交易双方的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可根据和解协议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公平交易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会员享受到平等的交易服务,保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平交易原则适用于交易中心所有的交易会员、交易品种以及全部交易活动,在研究、授权、决策、交易执行等与交易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均严格遵守公平原则。
第三条交易中心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交易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交易会员,严禁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利益输送,严禁利用交易中心举办的各类交易活动为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对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交易平台进行合理设置并不断完善,确保各交易会员在获得交易等信息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交易中心要完善邀约交易、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交易方式的管理办法,通过相关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各交易会员能够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
第六条交易中心应加强对交易会员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信息披露和分析评估机制,并做相关记录,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七条交易中心应加强对交易活动的复核,如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异常交易行为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交易中心应加强对不同交易活动的重点抽样检查,重点关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的情形。对于识别的异常情况,由相关交易会员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九条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或涉嫌操纵交易价格的行为,应按程序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交易会员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垄断、欺诈、串通、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交易秩序。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实行自有资金和交易资金相分离的资金结算机制,设立资金结算安全防火墙,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与公平交易有关的调查记录、工作底稿、证据、各种文档、报告等应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纠纷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和其他合作机构之间,因交易、交收相关事宜发生的纠纷。
第二章 纠纷处理原则
第三条 交易各方应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处理有关纠纷。
第四条 交易各方应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在协商中应地位平等,有理有据,立足于长期合作,互惠互利,有利于交易各方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交易中心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
第三章 纠纷处理程序
第六条 纠纷当事人可向交易中心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申请和有关材料应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纠纷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后,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交易中心相关规章进行纠纷受理。
第八条 交易中心受理纠纷调解申请后,可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解核实或现场取证,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提出调解建议。
第九条 调解达成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加盖公章后生效,并留交易中心一份备案。
第十条 调解不成的,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可建立纠纷专家库。专家为交易纠纷提供专业调解意见和建议,保障纠纷处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可将纠纷处理结果纳入其用户诚信记录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交易中心的交易及信息咨询活动,提高交易中心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取得相应会员资格后,参与交易中心交易业务或获取交易信息资讯等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成为交易中心会员。交易中心会员分为信息会员和交易会员。
信息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批准并由交易中心提供网站信息浏览、咨询等服务的会员。
交易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批准并由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及配套的物流、交收、结算等服务的煤炭上下游生产、中转加工、经营贸易、消费等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会员同时享有信息会员的各项服务。
第四条 信息会员分为免费会员和缴费会员,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一)免费信息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煤炭价格、航运价格和当日综合指数服务信息;
2.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政策通知及公告;
3.浏览煤炭交易平台交易公告信息及成交行情信息;
4.体验收费会员的部分功能。
(二)缴费信息会员除享有免费信息会员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
1.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历年指数服务及分类别、分地域的成交行情信息;
2.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煤炭相关政策解读、相关领域定期经济分析报告,以及煤炭交易平台自身生成的煤炭生产、消费、发运等相关信息;
3.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煤炭全供应链分析数据、交易分析数据等大数据服务;
4. 缴费会员可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增值信息服务项目清单,根据内容和费用,自行选择并单独付费,也可进行包年打包付费。
第五条 交易会员须满足交易中心相关资质要求,并根据会员的申请,按照服务内容的不同将交易会员分为:特级、A级和B级,B级会员不收取会员费,特级、A级会员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交易会员在交易过程中应按规定缴纳诚信金、保证金等,原则上挂牌交易双边收取诚信金,每单各2000元;竞价交易双边收取诚信金,每单各50000元。
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上述相应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 考虑到会员单位机构层级的复杂多样化,交易会员可下设子会员。子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会员企业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供需能力、独立结算账号的子公司。子会员不需要缴纳会员费,与母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
(一)B级会员除享有信息会员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
1.免费获得交易中心的1套会员账户和1套子会员账户,以及相关数字证书;
2.提供线上交易、物流、交收、结算、质检等服务;
3.优先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知识培训沙龙;
(二)A级会员除享有B级会员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
1.免费增加1套子会员账户,以及相关数字证书;
2.享有交易服务费的优惠政策;
3.享有保证金减免优惠政策;
4.免费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知识培训沙龙;
5.优先参加交易中心举办的行业交流和研讨活动;
6.成为交易中心及合作媒体进行企业发展调研、行业政策实施效果跟踪研究的基地或对象。
(三)特级会员除享有A级会员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
1.免费增加1套子会员账户,以及相关数字证书;
2.在交易中心办公场所及交易平台放置公司标识,尽可能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
3.享受对特级会员的交易服务费的优惠减免政策。
4.享有保证金减免优惠政策;
5.享有下属企业会员费用减免优惠;
第三章 会员的申请及办理
第八条 申请成为信息会员的,须在线填写注册信息会员申请表,并提供基本联系方式。
第九条 申请成为交易会员的,须在线填写注册会员申请表,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概况,包括组织形式、出资人、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等;
(二)机构近期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会员类型;
(四)拟开展的业务及业务准备情况。
第十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会员注册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会审批,会员应根据审批情况缴纳费用后,领取会员证书。对获准成为交易中心会员的,交易中心应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并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如有要求不予公告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办理入会及缴费手续后,应设入市代表负责开展、协调与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
第四章 会员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根据会员类别应当按期缴纳会员费。缴费会员逾期三个月仍不缴纳会员费的,取消其后续相关交易、信息等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被相关管理部门吊销执照或者被生效司法文书裁定构成犯罪的,交易中心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严重违反《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规定的;
(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电子交易合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六) 存在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对交易中心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监督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 会员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事项及手续:
(一)书面承诺继续履行完毕所有与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合同;
(二)退还交易中心颁发的各种证件;
(三)结清与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所有债权债务;
(四)办理会员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办理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可根据需要主动申请注销会员资格,交易中心收到会员注销申请后,确认已符合注销条件的,于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合法权益和利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引导交易会员参与商品交易,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完善的保证金制度,用于保障买卖双方交易会员的正常交易及履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发布可能对交易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切实履行信息发布职责,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会员准入制度,制定并公开交易会员交易准入条件,并进行动态评估与调整。
第五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会员信息保密制度,明确提示交易会员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交易会员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除非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有明确要求,交易中心不得将交易会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他人。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严格落实交易会员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对于交易中心、交易会员违反《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会员适当性管理制度》给交易会员带来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合理的投诉渠道和纠纷解决机制,公开相关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妥善处理有关纠纷。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进行抽样检查,重点关注任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的情形。如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异常交易行为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由相关交易会员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并及时处置。
第九条 交易中心持续关注交易会员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交易违约情况事项时,可要求交易会员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明;当出现交易会员挂牌交易价格与市场预期明显异常、交易量明显异常、资金异常以及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将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要求该交易会员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条 交易会员不得将其交易资格委托他人管理或交与他人承包经营,如因交易会员将其交易资格委托他人管理或者交与他人承包经营带来损失或纠纷,由该交易会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发现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价格的,交易业务将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取消交易会员的交易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交易会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接受交易中心对其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交易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会员指导制度,通过交易中心官网、现场指导等方式向交易会员介绍交易规则等内容,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会员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煤炭及煤炭相关制品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会员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煤炭相关交易业务的商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交易会员的商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交易会员审慎参与商品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交易会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评估自身的商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商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交易会员适当性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立足于保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审核交易会员是否具备参与煤炭相关交易必备的能力。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要求,审慎选择适当的交易会员参与煤炭和煤制品交易,认真审核交易会员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材料审核和风险告知职责,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交易会员适当性管理制度。
(一)应对交易会员提供的各项开户材料进行认真检查,并建立复核制度,初审人员在确认资料原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性以及其复印件的一致性后交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二)审核人员应对所有开户资料进行复核确认后,才能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 交易中心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全面客观介绍交易中心的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指导客户规范签署《入市协议》。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得诱导无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参与交易。
第七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申请开户,应当告知和指导该交易会员申请开立账户及首次入、出金操作流程。
第八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申请开户,应当确认该交易会员熟知国家及北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及相关交易规则。
第九条 交易会员须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能独立从事煤炭和煤制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并符合《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易会员须保证其出示的各种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交易会员应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开户材料。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不得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开户:
(一)有严重违法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债务诉讼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品现货交易的机构;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交易会员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时,需具备应对政策风险、煤炭和煤制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各方面的风险意识。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审核交易会员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的经济实力、行业知识、品种认知水平和电子化交易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由交易会员如实填写其自身的相关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在进行注册入市前,需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若交易会员对上述材料中的内容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需及时咨询相关机构。交易会员以加盖公章等方式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风险揭示书》,并自行承担其揭示的风险。
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不得将交易账户及密码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他人。如违反该规定,交易会员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交易经历、专业知识等综合项目对客户进行分类指导;并针对不同类别客户进行相关知识、风险教育、法规教育、维权教育等后续培训,提高交易会员对煤炭市场、参与煤炭市场交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投资风险等的认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信息管理工作,维护交易会员信息安全,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会员信息是指其根据交易中心规定,会员注册、开立账户、开展交易业务所提供和形成的信息资料,交易会员信息载体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交易中心及其全体员工对交易会员以上所有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章 交易会员信息的使用
第三条 交易中心员工应按岗位职责和权限获取和使用交易会员相关信息和资料,未经授权,不得查阅涉及交易会员秘密的信息及交易资料。确因工作需要,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条 有关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提供信息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未经批准或授权,下列活动中不得涉及交易会员信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对外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
(二)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书籍、图文材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发表文章等;
(三)举办公开的展览、会议,以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
(四)在无保密措施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传输等;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相关部门对外宣传及披露信息时涉及交易会员信息秘密的,应按程序向交易中心发展企划部门进行报批,并由发展企划部门统一发布和信息备案。
第三章 交易会员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 交易中心依法获得涉及交易会员的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允许或授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和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交易会员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定期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员工熟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规定。
第十条 涉及交易会员秘密的会议,应明确出席人、列席人和记录人员,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相关会议资料应设置保密标识,并回收、保存、销毁。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与全体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保密责任。员工工作岗位调整或离职时,应将工作资料及相关交易会员信息进行移交,严禁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带走或复制。
第十二条 对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与个人,要及时查明情况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程序上报,视情节轻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会员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所有涉及交易会员资金的结算业务活动,包括账户开立、账务查询、资金转入、资金转出、资金内部划转、清算对账和资金监控等。
本办法所称交易会员资金是指交易会员用于支付保证金、货款和服务费及其他与交易活动有关款项的资金。
第三条 交易会员资金属于交易会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借用、挪用、占用,不得擅自以交易会员资金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四条 交易中心结算相关业务应接入北京市统一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 “结算平台”)。
第五条 交易中心、结算平台和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协议约定,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交易会员资金管理职责,有效保障交易中心结算业务活动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与结算平台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结算平台是指与交易中心签订协议,交易平台为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会员资金收付和结算等资金业务,协助交易中心依法接受其主管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在结算平台开立专用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专用结算账户是指交易中心在结算平台开立的专户,用于存放和记录交易会员资金,办理交易会员资金收取和支付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账户与交易中心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第九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开立交易资金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会员资金的转入、转出、内部划转和日终清算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账户是指结算平台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下为每个交易会员建立的用于交易且具有唯一标识号的二级子账户,独立核算,用于结算平台记载交易会员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信息。
第十条 交易会员应当指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出入金业务。
交易会员应当通过交易中心或结算平台完成签约,绑定其自有资金账户和对应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的自有资金账户、交易资金账户二者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并将交易会员自有资金账户向对应结算平台备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划转
第十二条 交易会员资金须存放于交易中心在结算平台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协议约定向结算平台提交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结算平台应当对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交易中心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入金是指将资金从交易会员指定的自有资金账户划转至对应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相应调增交易会员交易资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余额。
第十五条 出金是指将资金从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划转至交易会员指定的自有资金账户,相应调减交易会员交易资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余额。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限制交易会员出金:
(一)因存在交易纠纷、涉嫌犯罪等被司法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被要求冻结资金的;
(二)因被投诉、举报或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三)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日间交易时,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逐笔实时处理交易业务,根据相关规则和交易会员电子合同约定进行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之间的资金结算和划转。
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会员进行出金前,审查其交易账户是否有足额的用于交易的资金。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未通过绑定的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入金业务时,交易中心应原路退回相应资金。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将根据交易会员当日成交情况按规定的标准计收服务费等费用,并从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账户自动扣缴。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因办理交易会员资金划转等产生的手续费,不得使用交易会员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无息结算。相关资金利息收益归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不得随意划转交易会员资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与交易会员的约定,向交易会员收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费或其他款项;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账务核对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各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日记账,实行每日记账制度,根据各结算平台的流水或回单登记结算平台日记账。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对账制度。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或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分别核对交易中心各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明细和余额与交易系统和结算平台系统中记录的资金明细和余额;交易会员交易资金账户资金明细和余额与交易系统和结算平台系统中记录的资金明细和余额,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五条 每一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或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妥善保管结算数据、相关凭证和账册等资料,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应当每一交易日及时核对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数据,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在上述时间内,交易会员没有书面通知交易中心的,视作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章 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会员应当保证向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对在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交易会员的结算数据、相关凭证和账册等资料进行检查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保证提交给结算平台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与结算平台签订协议,结算平台应当协助交易中心对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并查找原因:
(一)交易会员交易资金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持有人所登记身份信息存在差异;
(二)与交易会员资金有关账户中的资金数据存在异常;
(三)交易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的行为;
(四)可能影响交易会员资金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和结算平台应当根据业务流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结算平台及授权服务机构应对所知悉的账户信息、资金信息、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产品研发方案、重大经营决策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日”均指交易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或未尽的经济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及煤炭相关制品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交易会员缴纳的用于保证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交易开始前,交易会员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保证金。
第四条 原则上现货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基准价款的15%双边收取。若在合同履约期限内无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所收取的保证金在交易完成时返还或转为交易货款。交易中心扣除违约方保证金,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不足弥补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法进行赔偿。
第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上述相应费率进行调整。
第三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六条 为杜绝市场操纵行为,交易中心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会员月度交易量超过50万吨(含)时,交易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报告其货源情况、下游资金来源情况。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并调整报告标准。
第七条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交易会员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供相关煤炭供应能力的证明;
(二)提供相关资金来源的书面证明;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交易量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的交易会员应主动于下次交易前向交易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会员名称、交易会员账户、交易代码、交易量及方向、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第四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调查、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分析、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对交易会员进行谈话调查风险,或者要求交易会员报告情况并提供补充材料:
(一)交易会员挂牌交易价格与市场预期明显异常;
(二)交易会员交易量明显异常;
(三)交易会员资金异常;
(四)交易会员涉嫌违规、违约;
(五)交易中心接到涉及交易会员的投诉;
(六)交易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中心通过电话提醒的,应当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当面谈话的,应当保存谈话记录。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有违规嫌疑、交易过程中会出现较大风险的,交易中心可以向相关交易会员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第五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存在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调整、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导致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交易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将产生重大影响;
3.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且有证据证明交易会员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4.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交易起止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2、3、4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交易起止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保证金比例、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予以公告。因交易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规范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保护交易中心的信息权,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交易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交易信息、交易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 交易中心对信息享有信息权,未经交易中心授权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经营、增值开发、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
第四条 交易中心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交易中心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以及其他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信息披露制度,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向交易会员和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第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信息内容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发布,交易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 发布的信息可包括:价格指数、价格、涨跌、成交量、质量、交货地、交货时间等数据以及有关的公告和通知。
第九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会员服务系统、交易中心互联网站等方式发布信息,并可通过经交易中心授权的机构等组织发布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要求,信息发布不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并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交易中心、交易会员、软件开发商等组织和个人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中心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造成信息传递中断,交易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公众作出解释,并尽快使之恢复正常。
第三章 信息传播及使用
第十二条 实施传播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须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与交易中心签订交易中心信息传播合同和保密协议。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须从交易中心和经交易中心授权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处获得。
如信息传播后出现可能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重大事项时,信息披露方应及时向交易中心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 经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在传播过程中应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中心,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交易中心对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交交易中心对外发布的信息仅进行形式和格式审查,对该类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客户情况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及其他机构和个人从交易中心获得的信息只供其自身使用,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或经营交易中心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交易中心披露相关信息,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未经交易中心许可擅自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交易中心除有权终止其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外,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经交易中心许可,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如违反本制度,交易中心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突发事件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正常运营,防范和及时处理交易中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煤炭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在交易中心突然发生的,影响和威胁交易中心正常交易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破坏交易秩序、交易中断、人身伤亡、财务状况及企业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将突发事件分为以下几类:
(一)破坏交易秩序类。主要是指交易中心场所遭受围堵、冲击、破坏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毁坏性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二)设备故障类。主要是指系统供电、空调设备等资源和设备出现突发性断供或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三)信息安全事故类。主要是指与交易有关的网络通信和服务器设备出现突发性中断故障(软件故障、硬件故障、数据库故障、内部网络故障、黑客攻击或病毒入侵)、数据丢失、泄密和错误或信息设备被盗、机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严重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四)其他类。主要是指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疾病、意外伤亡等,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第二章 突发事件应急组织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做出相应决策,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故障排查及清除等工作。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制订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迅速、有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
第六条 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要明确组织领导、部门职责、资源调配和使用、处置责任等。交易中心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的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 突发事件处置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遵循分类负责、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的处置原则,按照统一指挥、组织有序、分工明确、部门协调、保障有力、信息及时的要求,开展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八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直接负责指挥、控制、协调、处理。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的,按照突发事件的分类,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突发事件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当事件升级或可能升级、先期处置难以控制时,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直接指挥、协调和处理。
第九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果断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尽快恢复交易中心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十条 在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预防人员伤亡和危害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减轻事故危害。
第十一条 破坏交易秩序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受到围堵、冲击、破坏,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工作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发生围堵、冲击、破坏交易工作秩序,破坏办公及相关设备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化,了解事件原由,进行耐心说服解释,尽量平息事态,恢复秩序。事态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可直接报警求助,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工作人员在保护好自己安全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保管好资料、办公设备并协同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十二条 能源设备故障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交易中心供电、空调设备、打印设备等资源和设备出现突发性断供或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工作的事件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当出现空调设备、打印设备等办公设备故障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尽快实施维护维修工作或补救措施。当出现供电中断时,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及时向供电部门寻求帮助,并尽快恢复电力供应,对于影响煤炭交易时,要及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并对参与交易各方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安全事故类突发事件处置。与交易有关的网络通信和服务器设备出现突发性中断故障(软件故障、硬件故障、数据库故障、内部网络故障、黑客攻击或病毒入侵)、数据丢失、泄密和错误或信息设备被盗、机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严重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应急处置办公室要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立即查找原因,尽快修复网络和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恢复正常交易,工作人员及网络维护人员要合力维持好现场的秩序,做好秩序维护及交易资料保管等工作。如较长时间无法修复网络或设备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决定是否采取延迟交易或暂停交易等措施,妥善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第十四条 其他类突发事件处置。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交易活动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1.交易中心突发人员重病、受伤,无法继续进行交易工作的,现场工作人员、监管人员要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进行救护措施。
2.发生火灾突发事故,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立即疏散现场人员,远离起火点。如火势较小且可通过简易灭火器具控制或扑灭的,交易中心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灭火器具扑灭火势,事后要尽快恢复交易;如火势较大无法控制时,在组织人员扑救的同时,要拨打119消防报警电话进行报警,并同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3.对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的突发性事件,应按以人为本原则,首先保证人员的安全,其次要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再次要尽可能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对外宣传舆论报道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如需对外宣传解释,由应急处置办公室统一出面进行,相关部门要配合提供突发事件的有关材料、证据等。未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同意或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透露事件的相关信息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