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煤炭交易中心高度重视和保护会员企业商业信息安全,未经同意,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开交易信息(含专场交易信息),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为引导煤炭市场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推动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请各交易方在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合理出价,自觉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新丰热电公司2023年9月电煤采购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3年9月7日14:00—14:30。
二、交易资格
(一)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洗选企业、经销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采购4000(原煤)为50万元,若交易商参与多个煤种提报,则保证金按相应比例增加。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煤炭生产企业优先、最后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交易商。
四、煤炭质量标准
五、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六、合同价格的确认
定价机制:委托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
七、数量、质量确认
(一)数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过磅数量为准;拉运车辆到厂需车车核对出矿磅单,否则拒收。
(二)质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化验结果为准。接卸过程中煤车内含有大块矸石、煤泥、铁器、垃圾等,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将进行扣吨处理。目测来煤存在粒径直径大于200mm的石头每有1块扣10吨;目测来煤存在粒径直径大于100mm的矸石或高岭岩,给予警告,每车扣2-3吨。
(三)运输方式:由销方负责汽车运输到厂,必须矿、厂直达,随车携带煤矿电子磅单,禁止中转。运输车辆入厂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即:在接卸过程中车辆上煤垛的牵引、推车,卸煤后的推车等)。
八、质量价格调整
采购4000千卡/千克(原煤)煤种:购方验收以一个结算周期(一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入厂煤化验结果加权平均数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1)如Qnet,ar≥40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增加(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如3900千卡/千克≤Qnet,ar<40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3)如3800千卡/千克≤Qnet,ar<39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2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如Qnet,ar<38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3.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硫分考核条款:
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加权值(St,d)≤1.0%,不做考核,加权值(St,d)每比1.0%超0.01%扣0.2元/吨。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1)如灰分(Aad)>30%,以30%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价/实际进煤量}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如全水分(Mt)>15%,以15%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价/实际进煤量}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九、合同兑现率考核
(一)合同期内合同兑现率为80%~120%,合同期内合同兑现率未达到80%(不含80%),视为销方违约,在煤款结算时按(合同量*80%-月到货量)*合同价格*10%,考核金额从采购招标履约保证金50万元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合同约定仅以50万元为限进行考核。
(二)如果确因购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三)合同履约期内,若供煤单位连续三日无法按照日计划量的80%进行供煤,新丰热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四)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或煤源组织不及时,导致当期完成量未达到合同兑现考核量,视为违约,由销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影响购方机组安全运行情况,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六)若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疫情防控)无法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在上述事件范围内,非因合同当事人原因,合同兑现率不予考核。
十、货款支付
(一)合同执行期内按照购方来煤量、化验报告进行结算。
(二)一个结算周期发运结束后,双方进行结算,销方根据购方出具的结算单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购方财务部收到发票后,按照财务部流程及时支付煤款。
十一、履约处理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申请出金,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二)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非购方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当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80%,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10%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三)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80%以上(不含8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新丰热电公司及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四)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顺延量执行价格执行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则价格执行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五)竞价或摘牌成交后,成交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煤炭交易合同,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则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划转至新丰热电公司相应账户。新丰热电公司可按原竞价报价队列依次确定增补交易商,另行进行增补竞价或挂牌交易。增补交易成交价若与原交易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补交易成交数量全额弥补增补交易商。
(六)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划转至新丰热电公司相应账户。新丰热电公司可按原竞价报价队列依次确定增补交易商,另行进行增补竞价或挂牌交易,增补交易成交价若与原交易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补交易成交数量全额弥补增补交易商。如交易商违法,以司法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十二、交易规则及内容:参见《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十三、合同履约执行期
合同执行期从2023年9月8日00:00起执行,至2023年9月30日23:59止。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