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3月22日专场交易公告
2024-03-20 来源: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2024-3-20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高度重视和保护会员企业商业信息安全,未经同意,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开交易信息(含专场交易信息),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为引导煤炭市场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推动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请各交易方在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合理出价,自觉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乌斯太热电厂2024年3月份电煤采购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4年3月22日9:00-9:30。

二、交易资格

(一)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洗选企业、经销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采购1-4000(煨煤/中煤)为100万元。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煤炭生产企业优先、最后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交易商。

四、煤炭质量标准

1

五、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2

六、合同价格的确认

定价机制:委托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合同执行期内按月定价。

七、数量、质量确认

(一)数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过磅数量为准;拉运车辆到厂需车车核对出矿磅单,否则拒收。

(二)质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化验结果为准。接卸过程中发现煤中含有铁屑、矸石等杂物或煤泥含量>10%,乌斯太热电厂将进行扣吨处理。个别车厢表面上矸石超过车厢面积3%,且粒度大于100mm以上,拍照取证后,即按煤中矸石超过30%计算,在此车来煤中扣除。煤质出现煤泥量大、少量矸石杂物等与合同不符现象时,视情节轻重对该车辆下达5吨及以下的扣吨处理。发现上述情况严重者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的不予结算。

接卸过程中煤车内含有大块矸石、煤泥、铁器、垃圾等,乌斯太热电厂将进行扣吨处理。煤矸石不得大于50mm,根据煤矸石数量和大小,扣1-5吨。目测来煤存在粒径直径大于200mm的矸石或石头每有1块扣10吨;目测来煤存在粒径直径大于100mm的矸石或石头,给予警告,每车扣2-3吨。如来煤出现上下分层或夹芯等明显不一致情况,抽样指标与合同签定值存在差异,通过做对比分析样若判断是人为故意掺假,立即停煤整顿,按《乌斯太热电厂煤质异常的处理办法》严格执行。

(三)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输车辆入厂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即:在接卸过程中车辆上煤垛的牵引、推车,卸煤后的推车,车底清理,关闭马槽等)。

八、质量价格调整

(一)采购1-4000千卡/千克(煨煤/中煤)煤种:购方验收以一个结算周期(上月21日0时-本月20日24时)入厂煤化验结果加权平均数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1)如Qnet,ar≥40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增加(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如3900千卡/千克≤Qnet,ar<40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2.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3)如3800千卡/千克≤Qnet,ar<39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3.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如3700千卡/千克≤Qnet,ar<38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4.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5)如化验单批次Qnet,ar<37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5.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并停煤整顿。

注:每日来煤多个子样加权平均值为一个批次。

2.硫分考核条款:

(1)2.0%<(St,d)≤2.2%,以2.0%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2元/吨;

(2)2.2%<(St,d)≤2.3%,以2.2%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4元/吨;

(3)2.3%<(St,d)≤2.4%,以2.3%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8元/吨;

(4)2.4%<(St,d)≤2.5%,以2.4%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1.6元/吨;

(5)2.5%<(St,d)≤2.6%,以2.5%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3.2元/吨;

(6)如化验单批次(St,d)>2.6%,以2.6%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5.0元/吨,并停煤整顿。

注:每日来煤多个子样加权平均值为一个批次。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1)煤种为煨煤时:如灰分(Aad)>26%,以26%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价/实际进煤量}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煤种为中煤时:如灰分(Aad)>41%,以41%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价/实际进煤量}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煤种为煨煤时:如全水分(Mar)>26%,以26%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价/实际进煤量}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煤种为中煤时:如全水分(Mar)>10%,以10%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价/实际进煤量}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挥发分考核条款:

如挥发分(Vdaf)<27%,停煤整顿;如化验单批次挥发分(Vdaf)<25%,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不予结算。

5.执行单批次处罚的,各项指标不参与结算周期加权平均。

九、合同兑现率考核

按合同执行期进行统计,如出现跨期结算的,前期兑现率可暂估,合同期满后按实际完成兑现率调整。

(一)合同兑现率7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二)合同兑现率50%-70%(不含7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2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三)合同兑现率低于50%(不含5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3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四)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80%时,需提前与购方沟通,在购方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供煤量,最大不能超过合同量的120%。

(五)如果确因购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六)合同履约期内,按日计划4200吨及以上进煤。若销方连续三日的平均日进煤量未到达4200吨及以上,购方将约谈销方,并进行停煤整顿;停煤整顿后,若销方日供煤仍未到达4200吨及以上,后续未到达日计划的实际进煤量按照挂网成交价减5元/吨作为结算基础价,直至销方按日计划量供煤;停煤整顿后,若销方又连续三日平均日进煤量未到达4200吨及以上,则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七)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销方承担。

(八)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影响购方机组安全运行情况,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九)购销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新冠病毒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或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提前三日书面通报对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不可抗力解除后,购销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十、货款支付

(一)合同执行期内按照来煤量、化验报告进行结算。

(二)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购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如购方支付逾期,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财务费用。

(三)购方视资金情况,可在合同期内进行预结算。

十一、履约处理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申请出金,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二)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非购方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当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70%,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三)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70%以上(含7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乌斯太热电厂及内蒙古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四)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顺延量执行价格执行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则价格执行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五)竞价或摘牌成交后,成交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煤炭交易合同,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则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划转至乌斯太热电厂相应账户。乌斯太热电厂可按原竞价报价队列依次确定增补交易商,另行进行增补竞价或挂牌交易。增补交易成交价若与原交易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补交易成交数量全额弥补增补交易商。

(六)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划转至乌斯太热电厂相应账户。乌斯太热电厂可按原竞价报价队列依次确定增补交易商,另行进行增补竞价或挂牌交易,增补交易成交价若与原交易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补交易成交数量全额弥补增补交易商。如交易商违法,以司法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十二、交易规则及内容:参见《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十三、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24年3月23日0:00起执行,至2024年4月3日24:00止。

2024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交易指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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