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发电准大发电有限公司4月23日专场交易公告
2024-04-19 来源: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2024-4-19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高度重视和保护会员企业商业信息安全,未经同意,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开交易信息(含专场交易信息),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为引导煤炭市场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推动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请各交易方在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合理出价,自觉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准大发电有限公司2024年04月电煤采购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4年04月23日09:00-09:30。

二、交易资格

(一)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洗选企业、经销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采购1-4000(烟煤)为100万元。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煤炭生产企业优先、最后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交易商。

四、煤炭质量标准


五、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六、合同价格的确认

定价机制:委托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合同执行期内按月定价。

七、数量、质量确认

(一)数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过磅数量为准;拉运车辆到厂需车车核对出矿磅单,否则拒收。

(二)质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化验结果为准。接卸过程中煤车内含有大块矸石、煤泥、铁器、垃圾等,准大发电有限公司将进行扣吨处理。煤矸石不得大于50mm,根据煤矸石数量和大小扣吨。目测来煤存在粒径直径大于100mm的矸石,给予警告,每车扣2-3吨;目测来煤存在粒径直径大于200mm的石头每有1块扣10吨。

(三)运输方式:汽车运输,销方拉煤必须为购方提供煤源来向并向购方出示煤矿磅单,销方所有运输车辆加装车辆定位系统,拉运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偏离运输路线,如拉运车辆偏离拉运路线,购方不予接卸,拉运车辆要求全部为中翻自卸车(自卸车辆不允许使用两节带挂车、拉标吨不允许超吨),如有超吨车辆进厂,购方不予接卸,运输车辆进入煤场卸煤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在接卸过程中车辆上煤垛的牵引、推车,卸煤后的推车,车底清理等)。

八、质量价格调整

(一)采购1-4000千卡/千克(烟煤)煤种:购方验收以一个结算周期(自然月结算)入厂煤化验结果加权平均数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1)如Qnet,ar≥40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增加(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1.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如3900千卡/千克≤Qnet,ar<40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1.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3)如3800千卡/千克≤Qnet,ar<39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2.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如3700千卡/千克≤Qnet,ar<38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3.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5)如化验单批次Qnet,ar<37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4.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注:每日来煤多个子样加权平均值为一个批次。

2.硫分考核条款:

(1)如1.2%<(St,d)≤1.3%,以1.2%为基准,每超0.01%扣0.2元/吨;

(2)如1.3%<(St,d)≤1.4%,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4元/吨;

(3)如化验单批次(St,d)>1.4%, 拒绝入厂,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6元/吨;

注:每日来煤多个子样加权平均值为一个批次。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上述质量指标中,灰分(Aar)>38%、全水分(Mar)>16%,均按加权百分比扣款。若全水分和灰分超出合同值,每高于合同值0.01个百分点,合同价格-(验收指标-合同指标)×100×0.3(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执行单批次处罚的,各项指标不参与结算周期加权平均。

5.计价原则:先执行热值考核条款,再执行硫指标考核条款,再执行灰水考核,最后执行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如出现跨结算周期结算的,前期兑现率可暂估,合同期满后按实际完成兑现率调整。

九、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按合同执行期进行统计,如出现跨期结算的,前期兑现率可暂估,合同期满后按实际完成兑现率调整。(内蒙古能源集团月度财务结算时间:自然月结算)

(一)合同兑现率70%-80%(不含80%)的,实际结算煤价下调10元/吨;

(二)合同兑现率60%-70%(不含70%)的,实际结算煤价下调15元/吨;

(三)合同兑现率低于60%(不含60%)的,实际结算煤价下调20元/吨,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交易与供煤 。

(四)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兑现率80-120%。

(五)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20%时,需提前与购方沟通,在购方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供煤量。        

(六)如果确因购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七)合同履约期内,按日计划4000吨及以上进煤。若销方连续三日的平均日进煤量未到达4000吨及以上,购方将约谈销方,并进行停煤整顿;停煤整顿后,若销方日供煤仍未到达4000吨及以上,后续未到达日计划的实际进煤量按照挂网成交价减5元/吨作为结算基础价,直至销方按日计划量供煤;停煤整顿后,若销方又连续三日平均日进煤量未到达4000吨及以上,则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八)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销方承担。

(九)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影响购方机组安全运行情况,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十)由销方安排车辆拉运,拉运车辆要求全部为中翻自卸车(自卸车辆不允许使用两节带挂车、拉标吨不允许超吨),如有超吨车辆进厂,购方不予接卸。

(十一)销方拉煤必须为购方提供煤源来向并向购方出示出矿磅单,销方必须从煤矿拉煤,不允许从煤场配煤,掺杂使假等行为,属销方责任,发现一次罚款3000~5000元/车或根据煤质实际情况现场扣吨,并要求停煤整顿直至中止合同。

(十二)销方所有运输车辆加装车辆定位系统,拉运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偏离运输路线,如拉运车辆偏离拉运路线,购方不予接卸。

(十三)购销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新冠病毒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或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提前三日书面通报对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不可抗力解除后,购销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十、货款支付

(一)合同执行期内按照实际进煤量、化验报告、质价奖罚条款、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据实进行结算。

(二)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支付。如购方支付逾期,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财务费用。

十一、履约处理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申请出金,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二)履约期限内,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70%,除按合同约定执行相关考核条款外,还将进行履约率考核,即按照“(成交量×兑现率-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三)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70%以上(含7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销方申请,准大发电有限公司及内蒙古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四)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顺延量执行价格执行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则价格执行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五)竞价或摘牌成交后,成交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煤炭交易合同,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则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划转至准大发电有限公司相应账户。准大发电有限公司可按原竞价报价队列依次确定增补交易商,另行进行增补竞价或挂牌交易。增补交易成交价若与原交易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补交易成交数量全额弥补增补交易商。

(六)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划转至准大发电有限公司相应账户。准大发电有限公司可按原竞价报价队列依次确定增补交易商,另行进行增补竞价或挂牌交易,增补交易成交价若与原交易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补交易成交数量全额弥补增补交易商。如交易商违法,以司法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十二、交易规则及内容:参见《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十三、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24年04月25日00:00,至2024年05月06日23:59止。

2024年4月19日


(责任编辑:交易指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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