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3月27日专场交易公告
2025-03-25 来源: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高度重视和保护会员企业商业信息安全,未经同意,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开交易信息(含专场交易信息),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为引导煤炭市场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推动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请各交易方在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合理出价,自觉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乌斯太热电厂2025年3月市场煤采购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5年3月27日14:00-14:30。

二、交易商资格

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洗选、经销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交易商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般纳税人企业资质。

(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三)负责具体业务的联系人必须有供应商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四)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含在审核期间尚未解除的)。

(五)企业不得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含在审核期间尚未解除的)。

(六)交易商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190万元。

三、成交规则

按照“低价成交”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和成交价。

四、煤炭品种及质量指标

1

五、采购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2

六、数量、质量确认及要求

(一)数量确认:以购方收货地点过磅数量为准。

(二)质量确认:以购方采样、制样、化验结果为准。

(三)有关要求:

1.煤车内含有大块矸石、铁器、垃圾等杂物,将进行扣吨处理。个别车厢表面上矸石超过车厢面积3%,且粒度大于100mm以上,拍照取证后,即按煤中矸石超过30%计算,在此车来煤中扣除。煤质出现煤泥量大、少量矸石、杂物等与合同不符现象时,视情节轻重对该车辆下达5吨及以下的扣吨处理。发现上述情况严重者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的不予结算。接卸过程中煤内含有大块矸石,乌斯太热电厂将进行扣吨处理。煤矸石不得大于50mm,根据煤矸石数量和大小,扣1-5吨。目测来煤存在粒径直径大于200mm的矸石或石头每有1块扣10吨;目测来煤存在粒径直径大于100mm的矸石或石头,给予警告,每车扣2-3吨。

2.供应商掺杂使假、分层装煤,同一辆车或主车与挂车任意两点化验热值相差300大卡及以上,整车罚没(整车按0吨计算);如超过500千卡/千克热值偏差的,当日进煤按废煤处理,不予结算,并约谈供应商或终止合同。同时对运煤车辆进行锁车处理,在1个自然年内,第一次锁车7天,第二次锁车15天。购销双方现场签字确认煤质并保留视频资料后,履行相关扣吨手续。

3.汽车运输车型为(自卸),运输车辆入厂后不收取任何费用(即:在接卸过程中车辆上煤垛的牵引、推车,卸煤后的推车,车底清理,关闭马槽等)。

4.扣吨及罚没吨数不参与兑现率计算,质量指标也不参与月度或供货期加权平均计算。

七、质量考核

每日全部來煤为一个批次,该批次的所有子样化验结果加权平均值作为该批次煤的质量指标,自然月或执行期所有批次质量指标的加权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各煤种质量考核包括热值、硫分、水分、灰分考核。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一)热值考核:

7-1

1.如Qnet,ar>基准值,以基准值为基础,每升高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调增单卡价格1.0倍。

2.如(基准值-100)≤Qnet,ar<基准值,以基准值为基础,每降低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调减单卡价格的2.0倍。

3.如(基准值-200)≤Qnet,ar<(基准值-100),以基准值为基础,每降低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调减单卡价格的3.0倍。

4.如Qnet,ar<(基准值-200),以基准值为基础,每降低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调减单卡价格的4.0倍。

5.如化验单批次Qnet,ar<(基准值-300),该批煤作废,按0元结算。

(二)硫分考核:

1.如St,d≤基准值,结算价格不作增减。

2.如(基准值)<St,d≤(基准值+0.2),以基准值为基础,每增加0.01个百分点,结算价格调减0.2元/吨。

3.如(基准值+0.2)<St,d≤(基准值+0.4),以基准值为基础,每增加0.01个百分点,结算价格调减0.4元/吨。

4.如St,d>(基准值+0.4),以基准值为基础,每增加0.01个百分点,结算价格调减0.6元/吨。

5.如化验单批次St,d>(基准值+0.6),以基准值为基础,每增加0.01个百分点,结算价格调减1.0元/吨,单独结算并停煤整顿。

(三)水分、灰分考核:

7-3

(四)如挥发分(Vdaf)<24%或>38%,停煤整顿;如化验单批次挥发分(Vdaf)<22%或>40%,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不予结算。

(五)执行单批次考核煤量的质量指标不参与月度或交货期加权平均计算。

八、兑现率考核

8

(一)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兑现率低于80%,除按质量考核条款考核外,还将进行兑现率考核,考核金额=成交量×(80%-兑现率)×成交价×5%,从保证金中扣除。

(二)如因购方原因造成兑现率低于80%,不作考核。

(三)交货期内,按日计划5000吨以上供煤。若供应商连续三日的日进煤量未达到5000吨及以上,购方约谈供应商;约谈后连续三日仍未到达5000吨及以上,购方有权解除供煤合同,按照兑现率进行考核。

(四)如因供应商煤质原因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五)交货期间,出现影响购方机组安全运行情况,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继续供煤时,应提前两日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性影响解除后,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由此造成兑现率未完成可部分或全部免予考核。

九、货款支付

(一)交货期结束,双方按照来煤数量、质量指标出具结算单。如交货期跨月的,已供应的煤炭可先期进行结算。

(二)供应商根据结算单向购方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三)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结清煤款。

(四)购方视资金情况,可在交货期内进行预结算。

十、保证金管理

交易商的保证金应缴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指定账户。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保证金,交易商可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申请出金,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二)供应商完成成交量的80%以上(含80%),可在交货期满后10日内,由供应商申请,购方审核后,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退还相应保证金。

(三)成交后,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煤炭购销合同,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煤炭购销合同,则扣除全部保证金。

(四)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扣除全部保证金。如交易商违法,以司法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十一、交易服务费

按照《内蒙古能源集团交易专区实施方案》相关内容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交易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1‰)。

十二、交易规则及内容

参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的《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十三、交货执行期

执行期从2025年3月30日起执行,至2025年4月13日止。


2025年3月25日


(责任编辑:交易服务部)
官方微信
人工客服
交易中心客服电话:
010-52698888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