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单交易市场行为,保障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为煤炭及煤炭相关制品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的作用,有效促进相关大宗商品的规范、有序流通,集成优化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基本供需要素及配套服务要素的配置组合,推动相关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订单交易,是指交易中心根据煤炭行业发展需求推出的,由符合条件的交易会员,自主通过交易中心交易技术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现货商品交收为目的,以挂牌、竞价等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方式,对煤炭及煤炭相关制品进行个性化(非标准化)预售或预购(提前锁定商品销售或商品采购)的交易业务。
其中,订单是企业将个性化商品要素及配套服务要素内容,按照交易平台规定的格式,集成优化为商品预售或预购的信息凭证。该凭证是签订现货交易电子合同和配套服务协议的依据。
订单交易全流程主要分为订单发售与成交、合同签订及现货交收三个阶段。
第三条 交易中心通过完善的交易、交收、结算、风控体系建立一站式购销平台,保障市场参与者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地进行订单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是开展订单业务的基本准则。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及相关制度制定订单相关规则、细则及规范性文件,形成订单交易业务规则制度体系(以下简称“订单制度”)。
交易中心及交易会员、平台服务商等市场参与主体应遵守订单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 市场参与主体
第五条 在市场参与者中,交易会员是订单交易的买卖主体;自然人不得参与订单交易。交易会员在订单发售阶段分为订单发售方和购买方;在合同签订阶段分为订单发售方与订单持有方;在交收阶段分为交货方与收货方。
第六条 订单发售方可以预售订单和预购订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注册为交易中心交易会员;
(二)预售订单的发售方应为具备较大规模生产能力或经营能力的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预购订单的发售方应为具备较大规模采购能力或经营能力的终端消费企业或贸易企业,具体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三)企业的营业收入、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应满足交易中心的具体要求,具体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订单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订单交易业务;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交易会员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按照订单制度,参与订单交易;
(二)在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机构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安排出入金;
(三)预存足额资金参与订单交易业务,包括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四)按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五)按照订单制度,做好风险管控,提供和披露有关交易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六)通过交易平台发起物流、质检、风险管理、金融等服务需求,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七)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平台服务商是为交易会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交易服务商、物流服务商(含运输、仓储与加工)、质检服务商、金融服务商、数据服务商等,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在交易平台上发布相关合法服务产品及业务需求;
(二)在交易平台上获取客户资源;
(三)在交易平台获取相关订单交易数据等信息;
(四)获取相应服务收入;
(五)享受交易中心相关优惠政策;
(六)提供不高于线下收费标准的高质量专业服务;
(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交易中心是订单交易市场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主体,不参与订单交易,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订单制度;
(二)建设、运营和维护交易系统平台;
(三)为交易会员提供订单交易全流程服务;
(四)协同平台服务商为交易会员提供配套服务;
(五)获取相应平台服务收入;
(六)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依规对市场交易主体违反订单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 订单交易相关要素
第十条 订单交易的交易品种是以煤炭及煤炭相关制品等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个性化(非标准化)预售或预购订单;订单内容包括商品要素和配套服务要素。其中,订单商品要素是指煤炭或煤炭相关制品等实物商品的相关内容,煤炭商品质量应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4年第16号)等规定,其他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定;配套服务要素是指围绕交易中心现货交易、交收、结算、数据分析等业务,由平台服务商依法依规提供的服务内容。
交易中心制定订单要素表的格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售方名称、商品品种、商品批次、商品质量指标、发售数量、发售方式、发售价格、保证金标准等商品要素及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服务要素;订单发售方基于订单格式要求,自行设定具体内容形成个性化订单。
订单发售方根据其个性化订单,制定其现货交易电子合同的格式与内容。
第十一条 订单的交易价格包括商品要素价格与服务要素价格两部分。
第十二条 订单交易中商品要素的数量计量单位原则上为“吨”,价格计量单位原则上为“人民币元”,报价单位原则上为“元/吨”,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外币计价。
订单交易中服务要素的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计量单位、报价单位均遵循线下通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 非保税商品的订单交易,其报价及成交价为含税价格;保税商品的订单交易,其报价及成交价为保税价格。
第十四条 订单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1:30、13:3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特殊品种的交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调整开、闭市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订单交易采用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单向竞价等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方式。其中订单发售主要采用挂牌和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主要采用挂牌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在挂牌方式下,定价方式主要包括一口价定价、浮动定价和协商定价。“一口价”是指买方或卖方在平台上的报价,不可更改。浮动定价是指平台买卖双方在交易某一商品时,按照“现货价格=浮动价+指定基准价”的计算公式确定现货价格的定价方式。“协商价”是指买方或卖方在平台上的报价或定价公式可协商确定,即一方报价或报出定价公式后,其指定的另一方可进行价格或定价公式协商。
在竞价方式下,定价方式为底价报价,其中竞买情况下的底价为最低价(竞价参与者的报价不能低于此价格),竞卖情况下的底价为最高价(竞价参与者的报价不能高于此价格)。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在订单交易过程中应按规定预存足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用于保证交易会员参与订单交易的信息真实性,保证订单交易双方按照订单及合同的约定执行。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系统对履约行为的保障程度以及交易会员的诚信及资信情况,调整保证金标准。具体金额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保证金调整的,交易中心将向社会予以公告或向有关方予以通知。交易各方应自行把控并承担所有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在参与订单交易过程中,需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单位定额向交易中心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服务费由系统自动扣缴。交易中心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建设维护的需要,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第四章 订单发售成交与合同签订
第一节 订单设计与发售成交
第十九条 订单产品可由订单发售方基于自身生产、贸易、消费等经营计划自主设计,也可由交易平台根据产业大数据智能生成个性化订单方案,供订单发售方参考使用。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按商品品种实行订单发售权限管理。有订单发售需求的交易会员应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前申请并获取订单发售权限。订单发售方设计的订单应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并公告后发售,市场参与者可查阅订单及现货交易电子合同相关内容。交易会员应保证订单发售权限和订单商品发售的申请材料与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度订单发售量应与订单发售方的年产能、年销售量、年采购量相匹配,具体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订单服务要素价格可由交易中心与平台服务商集中报价谈判形成,平台服务商再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服务产品及服务价格标准;或由订单发售方与平台服务商自主报价谈判或配对形成。
第二十三条 订单商品要素价格由订单发售方和订单购买方在交易平台上通过挂牌、竞价等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方式配对形成。
第二十四条 订单发售过程中,交易平台按规定对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交易服务费进行验证、冻结或释放。发售成交时,系统自动扣除相应的交易服务费。
第二节 协议交易服务
第二十五条 已成交的预售订单或预购订单在订单有效期内,订单持有方可根据需要通过交易平台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协议交易(也称协议转让)。
订单有效期是指订单自发售日到最后交易日的时间周期。该周期由订单发售方自行确定;根据交易履约习惯,该周期应不小于7天且不得超过180天。
协议交易应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订单发售方可进一步规定订单协议转让的最大次数,但不得协议转让其已发售的订单。
第二十六条 协议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对保证金及协议交易差价进行逐笔结算。若协议交易差价为正,则订单买方向订单卖方支付差价金额;若协议交易差价为负,则订单卖方向订单买方支付差价金额。
预售订单协议交易差价
=订单数量×(协议转让成交价-订单发售成交价)
预购订单协议交易差价
=订单数量×(订单发售成交价-协议转让成交价)
为鼓励发售订单,协议交易差价收益的一部分将补偿给订单发售方,系统自动将该部分资金划转至订单发售方交易资金账户,具体补偿激励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协议交易成交时,系统自动扣除相应的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进行订单交易的双方,需预留足额交易资金。交易资金不足的,补足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查看交易结果和资金明细记录。交易会员应及时阅读资金明细并核实其交易结果及资金变动情况,如对当日交易结果或资金明细有异议,应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对交易中心的结算结果无异议。
第三节 合同签订
第二十九条 现货交易电子合同的签订分为提前交收签订和订单到期后签订。
第三十条 提前交收的合同签订是指,在订单有效期内,订单持有者如需提前交收,可通过平台向订单发售方进行提前交收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平台即刻生成现货交易电子合同,合同价格为双方协商价;合同双方应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对现货交易电子合同进行确认并签章。
现货交易电子合同签订后,相应订单自动注销。
第三十一条 订单到期后的合同签订是指,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系统为订单发售方和订单持有方自动生成现货交易电子合同,合同价格为订单发售成交价;合同双方应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对现货交易电子合同进行确认并签章。
现货交易电子合同签订后,相应订单自动注销。
第五章 现货交收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应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相应保证金用于保障双方履约。
第三十三条 收货方应提前向交货方提交提货申请。交货方应及时确认收货方的提货申请。
若因多个收货方同时申请提货而造成收货方提货时间延迟的,交货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但交货方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阐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收货方应按交货方确认的提货申请进行验货、提货、及时确认交收;交货方收到收货方交收确认信息后,应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自动生成交收单供双方查阅和下载。
第三十五条 商品出入库质检工作由买卖方协商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原则上应由交易中心认定的质检服务商负责。商品入库时质检机构(质检服务商)由交货方选择并承担入库检验费用;出库质检机构(质检服务商)由收货方选择并承担出库检验费用。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若现货交易电子合同有溢短装约定,交收重量须按溢短数量相应增加或扣减。
第三十七条 若现货交易电子合同有约定,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质量奖罚。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为管控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实行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价格波动监控制度、强制退出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九条 参与订单交易的客户应为合格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按要求注册为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交易中心对其进行适当性审查和适当性教育。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不同订单制定不同的最低保证金标准,该标准适用于订单交易双方。订单交易的实际保证金标准由订单发售方在最低保证金标准基础上设定并公示。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最低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交易双方应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对实际保证金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其交易资金账户在交易前有足额资金。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监控交易品种现货基准价格波动,选取与订单相匹配的基准价。如遇无法找到合理基准价的情况,交易中心可与订单发售方协商确定基准价的计算方式。该基准价作为交易中心评定保证金安全风险程度、提示价格风险等的基础参考。
第四十二条 为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及信用风险,交易中心实行订单强制退出制度。当交易会员出现保证金严重不足且不按期补足、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制退出处罚等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对该订单实行强制退出。
第四十三条 为防范市场操纵行为,交易中心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会员持有的单一品种的订单总量超过该品种订单总量的一定限额时,交易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报告其订单用途、资金来源等情况。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并调整报告标准。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遇到风险事件时,可采取发布风险提示函或风险提示公告的措施,并有权采取风险调查、谈话提醒、要求书面报告、提高最低保证金标准、暂停交易会员或平台服务商权限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发生异常情况,交易中心有权采取调整开闭市时间、暂停交易、限制交收、限制出金、强制退出等紧急措施,具体措施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公布。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运行的订单交易系统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和隐私计算技术。交易中心对相关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根据交易会员的选择在交易双方、交易参与主体之间以及全市场进行全部保密、部分公开或全部公开。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订单交易市场相关信息包括:订单及其标的商品信息、平台服务商信息、交易与交收有关信息、结算与风控有关信息、订单制度以及与前述内容有关的通知和公告。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交易中心网站等方式发布信息,并可通过经交易中心授权的机构等组织发布信息。交易中心根据信息内容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发布,交易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各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订单交易市场产生的信息享有合法权益。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相关机构和个人从交易中心获得的信息只供其自身使用,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或经营。
第八章 违规与处理
第五十条 交易会员应严格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规定,并对其通过交易中心签署的电子合同承担全面履行、诚信履行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交易会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订单发售方在发售过程中提报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
(二)订单发售中阻挠其他交易会员参与,与其他交易会员串通影响、操纵价格或发售量的;
(三)利用分账户、自买自卖、相互交易、垄断、囤积订单等手段,影响、操纵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
(四)未按时补足保证金等违反订单制度的;
(五)订单发售方、订单持有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现货交易电子合同签订的;
(六)现货交易电子合同签订后,收货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相应货款,或交货方未按规定时间转移货权或未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交货义务,经交易中心催促履约后拒绝整改的;
(七)截至最后交收日后第五个交易日,交货方交付的商品经抽样质检,质检结果未达到发售公告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现货交易电子合同要求的;
(八)交货方未按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并进行流转的;
(九)订单交易过程中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扰乱订单交易市场秩序的;
(十)其他交易中心认定违规的。
第五十二条 平台服务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向交易中心或交易市场第三方提交虚假材料、不实陈述或其它违反诚实守信义务的;
(二)未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开展服务业务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的;
(四)无故拒绝、阻挠、不配合交易中心监管的;
(五)其他交易中心认定违规的。
第五十三条 市场参与者发生违规行为,交易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性或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提醒、警告、通报,采取中止交易或服务、暂停权限、取消交易或服务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交易交收过程中,市场参与者一方违规的,交易中心可以将违规方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转至守约方交易资金账户;双方同时违规的,交易中心有权收缴双方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交易中心在交易交收过程中收取的服务费,不因违规而退还。
第五十四条 交易会员及平台服务商涉嫌违规的或因投诉举报、交易或服务纠纷等被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的,交易中心可以对相关市场参与者进行常规检查、专项调查。经调查认定的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将制作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向相关市场参与者送达。
交易中心在履行调查职责中,可以查阅、复制与交易交收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会员的账户资金存管、交易结算、财务运营等资料信息,并可以要求相关市场参与者参与约谈、陈述解释、提供情况说明等。
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可以在调查中采取限制出金、暂停交易权限、冻结交易账户、调整发售或认购数量、提高最低保证金标准等风控措施。
第五十五条 违规处理执行程序:
(一)交易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可以在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后2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交易中心未收到异议的,自交易中心发出处理决定书起4个交易日后执行相关处理决定。
交易中心在收到相关单位提交的违规处理书面异议后,在3个交易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原有违规处理决定执行。
(二)完成所有违规处理工作后,交易中心将释放相关会员按相关规定被冻结的保证金,同时取消出金限制。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交易会员、平台服务商及为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在订单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可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根据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提请交易中心调解。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调解。交易中心调解不是争议解决必经程序及前置程序。交易中心不参与订单交易,不涉及交易会员、平台服务商及为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用户之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第五十七条 交易会员、平台服务商及为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与交易中心发生争议的,在向交易平台提出异议及友好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均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九条 交易中心订单业务公告为订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订单制度具有同等效力,如遇公告与订单制度冲突的部分,交易中心最新发布的公告优先适用。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订单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订单交易风险防范与控制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订单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订单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照交易中心煤炭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订单交易实行交易会员适当性制度、保证金制度、价格波动监控及警示、强制退出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及相关服务机构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会员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 订单交易的参与方原则上为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应当遵循交易中心交易会员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参与订单交易的交易会员应当适应订单交易的风险特性,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相关资质。
第五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进行风险揭示、会员教育等工作,引导交易会员在充分了解订单交易市场特点的基础上参与相关业务。
第三章 保证金制度
第六条 订单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交易会员缴纳的用于保证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资金,包括现金及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交易开始前,交易会员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保证金。
第七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不同订单制定不同的最低保证金标准,该标准适用于订单交易双方,在此基础上可为交易会员提供个性化的风控服务。订单交易的实际保证金标准由订单发售方在最低保证金标准基础上设定。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最低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交易双方应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对实际保证金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其交易资金账户在交易前有足额资金。
第八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调整最低保证金时,交易会员应当在新标准执行交易日开市前满足新标准情况下保证金要求。交易中心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当日对涉及的所有订单执行新保证金标准。
第九条 订单成交至现货交收阶段若出现较大市场风险,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交易会员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
第四章 价格波动监控及警示
第十条 交易中心监控交易品种现货基准价格波动,选取与订单相匹配的基准价,参照此价格评定保证金安全性。如遇无法找到合理基准价的情况,交易中心可与交易会员协商确定基准价的计算方式。如出现交易中心认定的保证金安全性低的情况,交易中心有权调整交易会员的最低保证金比例并予以通告。
第十一条 订单交易过程中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可能造成较大市场风险的,交易中心进行市场警示。
第五章 强制退出制度
第十二条 为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及信用风险,交易中心实行订单强制退出制度。当交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对其订单实行强制退出:
(一)保证金严重不足,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制退出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制退出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强制退出的情况。
第十三条 保证金不足且未及时补足的情况,会员须在交易闭市半个小时前自行完成订单协议交易,否则交易中心将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强制退出措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会员须补足保证金金额由大到小的顺序执行强制退出;交易会员多个订单需执行强制退出的,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订单须补足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执行强制退出。
(二)符合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由交易中心根据涉及的会员具体情况确定订单强制退出的程序。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以“强制退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制退出要求。
第十五条 强制退出执行及确认流程:
(一)有关交易会员首先可在规定交易时限内自行完成协议交易,直至达到交易中心要求;
(二)超过交易中心规定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中心执行强制退出;
(三)若交易中心执行订单强制退出,该交易会员已缴纳的订单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赔付给订单对手方;
(四)强制退出执行完毕后,交易中心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五)有关交易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获取强制退出执行记录。
第十六条 因强制退出发生的损益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为防范市场操纵行为,交易中心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会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向交易中心报告其订货用途、资金来源等情况:
(一)当交易会员持有的单一场次、单一品种的订单总量超过该场次、该品种订单总量的一定限额时;
(二)交易会员持有所有订单总量超过其自身实力范围时;
(三)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并调整报告标准。
第十八条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交易会员应主动于下次交易前向交易中心报告,提供下列材料:
(一)交易会员名称、交易会员账户、交易代码、交易量及交易方向、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二)提供相关订货用途的书面证明;
(三)提供相关资金来源的书面证明;
(四)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在遇突发、重大风险事件时,可通过交易中心官网或其他公开媒体途径,履行交易风险警示义务。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维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会员告知交易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发布风险提示函或风险提示公告等措施,以分析、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发布风险提示函或风险提示公告,向交易会员及服务机构提示风险:
(一)交易会员有违规嫌疑的;
(二)交易、交收过程中存在较大市场风险的;
(三)未按交易中心要求报告情况或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
(四)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五)故意销毁违规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中心调查的;
(六)与其他机构恶意串通,恶意损害交易会员或服务机构利益的;
(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对交易会员进行谈话调查,或者要求报告情况并提供补充材料:
(一)交易价格与市场情况明显不符的;
(二)交易量明显异常的;
(三)资金异常的;
(四)涉嫌违规的;
(五)交易中心接到涉及交易会员投诉的;
(六)涉及司法调查的;
(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对其进行调查,或者要求报告情况并提供补充材料:
(一)在平台结算资金异常的;
(二)涉嫌违规的;
(三)接到交易会员投诉的;
(四)涉及司法调查的;
(五)违反交易中心制度或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进行风险调查时,通过电话谈话方式进行的,应当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当面谈话方式进行的,应当保存谈话记录。
第二十五条 风险警示仅作为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不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存在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罢工、公共卫生、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交易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上涨或下降,在交易中心采取警示价格异常波动、调整最低保证金标准、调整订单限额、调整服务费标准等措施后,仍不能化解市场风险的;
(四)有证据证明交易会员或平台服务商违反订单制度并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应有关部门要求冻结交易资金,可能对众多交易会员产生重大影响;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五)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保证金、限制出金、强制退出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宣布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因交易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给各方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交易会员或平台服务商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处理好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上出现的交易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是指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系统,进行线上挂牌、竞价等操作,开展合同签订、交收、交易资金结算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会员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因交易相关事宜发生的纠纷。
第二章 纠纷处理原则
第四条 交易各方应以合同条款、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为依据处理有关纠纷。
第五条 交易各方应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纠纷,在协商中应地位平等,有理有据,立足于长期合作,互惠互利,有利于交易各方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
第三章 纠纷处理程序
第七条 交易方在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可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根据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提请交易中心调解。交易中心调解不是纠纷解决必经程序及前置程序。
第八条 如选择提请交易中心调解,调解申请和有关材料一般应在纠纷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交易中心客户服务部门。因违约产生的纠纷调解申请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违规违约及投诉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交易中心收到纠纷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后,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中心相关制度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 交易中心受理纠纷调解申请后,可采取调查取证、要求市场参与者说明情况等调查措施,开展调解工作,提出调解建议。
第十一条 任意阶段任一当事人不同意交易中心调解、不配合提供材料,或者经交易中心调解后调解不成的,调解流程结束,交易中心向纠纷双方进行反馈,由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手段维护权益。
第十二条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供交易中心原件一份进行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建立纠纷调解专家库,为交易纠纷提供专业调解意见和建议,保障纠纷处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将纠纷处理结果及履行情况纳入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违规违约及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交易中心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约行为”是指交易会员或物流、质检、仓储等市场活动参与者违反交易中心制度规则或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预防为先、事中化解、事后处理”的原则进行违规违约投诉管理,以交易制度和协议约定为依据,对交易会员或市场活动参与者的资质进行核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市场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专项调查、认定、调解或处理。
第四条 违规违约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在交易中心从事交易及相关市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违规违约行为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事前 1. 审定市场参与者资质准入条件,对准入材料进行核定; 2. 审定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行为管理相关制度; 3. 设置违规违约投诉处理委员会; 4. 根据交易规则和各方协议,对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事中 1. 设立客户服务热线,接受投诉、举报及违约调解申请; 2. 对违规违约行为开展专项调查,通过违规违约投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违规违约初定; 3. 进行纠纷调解。
(三)事后 根据交易规则和各方协议,对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除上述主要职责外,其他必要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职责。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七条 交易中心采取日常监督措施进行违规违约行为的事前预防。
第八条 交易中心履行日常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查阅、复制与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
(二) 对交易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调查、取证;
(三) 要求交易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 发现违规违约行为苗头的,予以提示;
(五) 交易中心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条 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交易中心有权依照相关制度规则对市场参与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权限、取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违规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置客户服务热线接受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举报内容明确,除进行电话投诉或举报外,还应依据具体事实,向交易中心提报相关证明材料及诉求。 对确定虚假不实的投诉、举报,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进行明确反馈。对不能确定真伪的相关投诉、举报,交易中心可以启动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 违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一)投诉、举报人向交易中心报送《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函》(详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盖章,确保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二)交易中心收到投诉、举报人报送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函》后,进行初步核实,对确定虚假不实的投诉、举报,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进行明确反馈。对难以确定真伪的相关投诉、举报,交易中心有权暂时冻结市场参与者诚信金、履约保证金,并指定相应业务部门开展专项调查;
(三)交易中心向涉嫌违规方发出询证函(详见附件2),涉嫌违规方须三个工作日回复;
(四)若涉嫌违规方对违规事实认定情况存在分歧,应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交易中心重新进行核实、认定,结果确定后,发出《处理通知书》(详见3)。
(五)涉嫌违规方对《处理通知书》无异议的,执行违规处理;或涉嫌违规方虽不认可违规认定,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执行违规处理。 事实调查不清晰且涉嫌违规方拒不认可的,专项调查处理流程结束,向投诉、举报方进行反馈,由其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手段维护权益。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通报的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中心应当开展专项调查。
第十四条 对专项调查的违规案件,交易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取证应当由交易中心组织的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市场参与者应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双方协商,协商不成选择由交易中心调解的,采取以下流程:
(一)守约方向交易中心报送《关于申请____违约事项进行调解的函》(详见附件4)及违约相关证明材料,各项报送材料应签字并盖章,确保内容真实、合法、合规。相关材料陈述事实明确的,交易中心有权暂时冻结市场参与者履约保证金;
(二)交易中心根据守约方报送的《关于申请____违约事项进行调解的函》进行初步核实,对确定虚假不实的申请,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进行反馈。相关材料陈述事实明确的,交易中心有权暂时冻结市场参与者诚信金或履约保证金;
(三)交易中心向涉嫌违约方发出违约询证函(详见附件5),涉嫌违约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为不同意交易中心进行调解;
(四)涉嫌违约方不同意交易中心调解的,调解流程结束,交易中心向守约方进行反馈,由其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手段维护权益; 涉嫌违约方对违约事实认定情况存在分歧,但同意交易中心调解的,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交易中心居中调解。 涉嫌违约方认可违约事实,同意交易中心调解的,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交易中心居中调解。
(五)调解过程中,若各方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根据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授权执行。若调解不成功的,双方根据合同进行起诉或仲裁。
第六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涉嫌违规违约,在确认其行为最终性质前,为防止可能存在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确保市场参与者权益,交易中心可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要求市场参与者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时冻结诚信金或履约保证金;
(三)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措施。
第十七条 对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及其他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可在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评价中进行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